2022年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典型案例

2023-06-12 来源:四川高院 作者:民事司法评论 浏览:357

  2020年4月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八家行政管理机关共同建立了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该工作机制已实质运行两年,对规范全省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建设质量、促进建筑业健康良性发展、优化四川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0年6月24日,四川高院与八家行政管理机关现场共同会签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配套制度,即《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司法执法专家咨询制度的办法》。

  2022年,全省各级法院按照衔接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共向相关行政管理机关移送问题线索337件,行政机关已处理反馈198件,良性互动已蔚然成势。现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八家行政管理机关共同商议,选取10则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李某等诉四川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及法院移送情况

  宣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李某、赵某某、余某某诉重庆某有限公司、李某某、四川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旅游公司)、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某旅游公司在宣汉县厂溪镇开发建设的“中国红寨、青石寨”旅游建设项目没有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未经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得建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关于未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得建设占用土地的规定。2022年6月,宣汉县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六条关于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情形司法通报的规定,向宣汉县自然资源局发送《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情况告知函》及相关裁判文书。

  二、行政机关处理情况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宣汉县自然资源局结合前期已开展调查情况,对该违法行为线索一并予以调查核实。经查,某旅游公司实际负责人雷某在其负责开发的宣汉县厂溪镇“中国红寨、青石寨”旅游开发项目中,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实施项目建设,造成耕地大量损毁,已涉嫌犯罪,遂将该线索移送宣汉县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宣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宣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雷某明知其开发建设的项目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仍安排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并亲自负责现场设计指挥,占用耕地11.4846公顷(合计172.269亩),改变土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缺失耕作条件,其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并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判决雷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三、案例解读

  严格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直接关系群众的基本生活、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既是生存线,也是不可突破的底线。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当事人没有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及时将违法线索移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其前期已调查情况,对法院移送的违法行为线索一并予以审查后,认为涉嫌犯罪,遂移送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严厉打击,起到了强烈的震慑作用。本案系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充分借助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开展紧密协作,将工程建设领域违法线索最终转化为刑事处罚的首起典型案例,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有序建设、严守耕地红线、保护土地资源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二 自贡市贡井区某装饰经营部诉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及法院移送情况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贡井区某装饰经营部诉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应某某、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某建筑公司存在未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及时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涉嫌违反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2022年7月,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六条关于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情形司法通报的规定,向自贡市贡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送《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情况告知函》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行政机关处理情况

  自贡市贡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调查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决定对某建筑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对其不良行为扣减13分并记入信用档案。

  三、案例解读

  建设工程房地产领域是农民工就业的核心聚集地,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最多的行业。人民法院将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当事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线索及时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调查核实后,对违法企业采取通报批评、诚信扣分等惩戒措施,促使违法企业及时自动履行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义务。人民法院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协同配合,不仅进一步增强了建筑业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有效规范了建筑领域用工秩序,也进一步强化了农民工欠薪的源头治理,切实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广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及法院移送情况

  广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广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成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存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未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建设的规定。2022年10月,广汉市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司法移送的规定,向广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送《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处理函》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行政机关处理情况

  广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调查核实,认定某置业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内修建1#楼、6#楼(售楼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某置业公司处以工程造价5%的罚款计352989.13元。

  三、案例解读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无小事,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人民法院秉持风险防范在早、化解在小的原则,将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当事人无证建设的违法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最终认定当事人存在无证建设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本案的移送与处理,使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在当地实体运行、实质发力,不仅对工程建设领域乱象给予了严厉打击,也切实保障了公共安全,有效维护了群众利益。

  案例四李某某等诉泸州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及法院移送情况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李某某、晋某、赖某某诉唐某某、泸州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因建设单位泸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怠于组织竣工验收、施工单位某建筑公司怠于主张结算,导致工程迟迟未竣工验收。在此情况下,某房地产公司将房屋交付购房消费者装修入住,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涉嫌违反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2022年,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司法移送的规定,向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送《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处理函》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行政机关处理情况

  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调查核实,决定对某建筑公司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扣减诚信分值6分;对某房地产公司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扣减诚信分值5分。

  三、案例解读

  消费者对其购买的商品房享有安全保障权。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与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畅通沟通联络渠道,建立高效运转的府院联动机制,实现各方主体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共建共治。本案中,人民法院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聚焦人民群众关注度极高的住房质量安全问题,通过紧密协作、合力处置,在对建设方和施工方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置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案涉商品房项目最终通过竣工验收,不仅有效规范和约束了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行为,更以实际行动解民忧、暖民心,切实保护了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  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李某等追偿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及法院移送情况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诉李某、杨某、卜某、肖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峨边彝族自治县某村民集中安置点项目转包给自然人杨某施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关于禁止无资质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工程及第二十八条关于禁止工程转包的规定。2022年7月,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司法移送的规定,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送《违法行为移送处理函》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行政机关处理情况

  峨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调查审核,认定某建筑公司的行为构成非法转包,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某建筑公司处以转包合同价款0.7%的罚款计11324.48元,对某建筑公司直接负责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计792.71元,对某建筑公司派驻项目现场负责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计792.71元。

  三、案例解读

  案涉工程系扶贫开发建设项目,直接关系着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居住安全及切身利益。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本案的移送和处理,使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在少数民族地区得到落实和推行,进一步规范了少数民族地区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秩序,对保障工程建设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当地建筑业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

  案例六  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聂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及法院移送情况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诉聂某某、宜宾市某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某建设公司将其承包的“德康模式”养猪场项目转包给自然人聂某某施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关于禁止无资质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工程及第二十八条关于禁止工程转包的规定。2021年12月,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司法移送的规定,向宜宾市南溪区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发送《违法行为移送处理函》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行政机关处理情况

  宜宾市南溪区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经调查核实,认定某建设公司的行为构成非法转包,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某建设公司处以罚款17600元、没收违法收入44000元,责令某建设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某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处以罚款1408元。

  三、案例解读

  本案所涉违法企业将“德康模式”养猪场项目转包给自然人施工的行为,违反法律关于禁止个人承包工程及禁止工程转包的强制性规定,影响乡村振兴工程项目的质量与安全。本案中,人民法院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之间通过精准移送、快速处置、及时反馈的“点对点”工作模式,实现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精准高效打击,不仅有力整治了乡村工程建设领域“三包一挂”的违法现象,也是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共同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生动实践。

  案例七 汪某某诉甘孜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及法院移送情况

  九龙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汪某某诉甘孜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九龙县民族医院业务用房及附属工程转包给自然人汪某某施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关于禁止无资质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工程及第二十八条关于禁止工程转包的规定。2022年8月,九龙县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司法移送的规定,向九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送《违法行为移送处理函》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行政机关处理情况

  九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九龙县发展和改革局经调查核实,认定某建筑公司的行为构成非法转包,遂依据《甘孜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决定将某建筑公司纳入信用平台联合奖惩系统的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给予惩戒。

  三、案例解读

  诚实守信者获利,违法失信者失利。本案中,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持续完善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通过充分利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将违法企业纳入失信黑名单,起到惩罚鞭策违法企业、促使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的目的,不仅有助于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也为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打击建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新路径。

  案例八  谢某某诉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及法院移送情况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谢某某诉四川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某建设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自然人谢某某施工,且某建设公司存在将企业资质证书出借给个人承揽工程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的规定。2022年,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司法移送的规定,向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送《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处理函》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行政机关处理情况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调查核实,认定某建设公司的行为构成非法转包、违法出借资质,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某建设公司处以罚款90344.88元,对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处以罚款7227.59元。

  三、案例解读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多家市级行政机关共同印发《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并切实实施,行业规范效果持续显现。本案中,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移送违法行为线索后,及时与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开座谈会,实现信息共享,开展积极互动,对违法企业及其负责人实施有效惩戒,助力推动形成竞争有序、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建设工程市场体系。

  案例九  李某某诉绵阳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及法院移送情况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李某某诉绵阳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雅安某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某建筑公司将部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自然人李某某施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关于禁止工程违法分包的规定。2022年1月,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司法移送的规定,向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送《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处理函》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行政机关处理情况

  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调查核实,认定某建筑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分包,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某建筑公司处以违法分包合同价0.7%的罚款计103950元,对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处以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计7276.50元。

  三、案例解读

  规范有序的建设工程领域市场秩序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需努力营造并维护。本案中,人民法院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乱象给予严查严惩,不仅对行业市场主体起到了较好的震慑和规范效果,也对当地后续加强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机制工作,进一步整治建设工程行业中存在的违法分包、转包乱象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

  案例十 耿某某诉夏某某、凉山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及法院移送情况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耿某某诉夏某某、付某某、凉山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某建设公司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关于禁止工程转包及第二十九条关于禁止工程违法分包的规定。2021年11月,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司法移送的规定,向凉山州交通运输局发送《违法行为移送处理函》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行政机关处理情况

  凉山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依据《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规定,将《违法行为移送处理函》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交通运输局。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交通运输局经调查核实,认定某建设公司的行为构成非法转包、违法分包,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某建设公司处以罚款132350.75元。

  三、案例解读

  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既是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线索移送交通运输部门,后者通过调查处理,严厉打击整治交通运输工程领域存在的违法分包、转包等乱象,不仅规范了少数民族地区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秩序,同时对保障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促进当地交通建设市场良性发展也产生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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