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的计价调整问题答复的通知

2018-04-24 来源: 作者: 浏览:1165

成建价[2008]13号

各有关单位:

近来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时间较长或合同工期延长引起的计价调整分歧日渐增多,不少单位要求有明确的计价调整办法。为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维护承发包双方利益,经研究,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及合同工期延长涉及的计价调整方法答复如下:

一、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或合同工期延长遇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按以下方式调整:

(一)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指日历天,下同)内开工的,除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外,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调整。

(二)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至150天内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不超过基准价3%时,不作调整。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大于3%或约定风险系数不调整的,应调整涨幅超过基准价3%以上的价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小于3%的,按原约定风险系数调整。

(三)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超过150天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超过基准价的部分,应按实调整。

(四)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内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至150天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超过150天以上才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五)在建工程停工时间在60天以内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停工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停工时间超过150天才复工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六)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以内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 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150天以上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二、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或合同工期延长遇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下跌时,按以下方式调整:

(一)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指日历天,下同)内开工的,除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外,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调整。

(二)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至150天内开工的,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大于3%或约定风险系数不调整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跌幅超过基准价3%时,应调整跌幅超过基准价3%以上的价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小于3%的,按原约定风险系数调整。

(三)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超过150天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跌幅超过基准价的部分,应按实调整。

(四)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内开工的,参照本条第(一)条处理;在签订施工合同后 60天至150天开工的,参照本条第(二)条处理;超过150天以上才开工的,参照本条第(三)条处理。

(五)在建工程停工时间在60天以内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本条第(一)条处理;停工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参照本条第(二)条处理;停工时间超过150天才复工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本条第(三)条处理。

(六)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以内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本条第(一)条处理;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本条第(二)条处理;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150天以上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本条第(三)条处理。

三、以上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均以工程施工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信息价与基准价比较,基准价是指招标工程在招标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或非招标工程在施工合同签订日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信息价(或招标文件公布的预算控制价所取定的可调主要材料单价)。

四、工程项目因以上原因造成停窝工损失的,受到损失一方有权向对方要求补偿。

五、招标工程在招标基准日后或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后相关部门出台文件对工程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或其他费用进行调整的,按相关文件规定做相应调整。

六、以上计价调整的具体方式参照我站成建价[2008]2号文件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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