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最高法民终63号民事判决书

2025-07-0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浏览:18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最高法民终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炜,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健,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祝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录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乐天,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金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665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丁唐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森虹,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超,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因与上诉人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置业)及原审第三人上海金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飞幕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初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建一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炜、陈世健,远东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录发、傅乐天,金飞幕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森虹、阮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一局上诉请求: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七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远东置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中建一局工程款191013671.21元;三、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远东置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中建一局工程款191013671.21元的利息,利率从2013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远东置业实际给付之日止;四、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远东置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中建一局损失20265263.54元;五、撤销一审判决第六项,改判中建一局有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191013671.21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远东置业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和保全费。事实和理由:一、关于合同终止原因及责任应如何认定的问题。不认可一审判决关于双方均存在违反合同行为,中建一局承担70%责任的认定。不认可一审判决关于高层区85%结算款不应单独支付的认定。第一,一审判决只考虑到高层区85%“结算款”支付条款(专用条款第11.1条第2款第⑤项),而未考虑应适用高层区92.5%“保修金”支付条款(专用条款第11.1条第2款第⑥项)的约定,“保修金”是独立于“结算款”的条款。第二,高层区92.5%“保修金”是否应单独支付,关系到中建一局2016年1月停工原因和2016年7月《远东溪隐府住宅小区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解除责任的认定。第三,高层区、多层区、别墅区分别办理施工许可证,高层区2014年12月10日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保修期已开始计算,则保修金的返还期间也应开始计算。第四,依据“工程保修金的支付”约定,该“保修金”的支付有高层区竣工验收合格和结算金额确定两个条件,且在2016年1月22日均已具备。第五,《远东溪隐府住宅小区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将各区域竣工时间延长至2014年11月20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各区域本应同时竣工、结算、付款、保修,但因远东置业在补充协议签订后延迟办理施工许可证、土方开挖延迟等因素,导致其他区域未完工,不能整体竣工验收,为避免逾期交房损失的发生,高层区2014年12月10日单独竣工验收、交付并进入保修期,故应单独结算保修金。第六,2016年1月5日中建一局向远东置业发函称,远东置业应于高层区竣工一年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2.5%,结算后应付金额约7800万元,春节前合计应付工程款约10900万元。2016年1月8日远东置业回函中称,高层区结算估计在2016年1月15日前完成,具有拟支付高层区92.5%保修款的意思表示,事后远东置业实际代付人员工资81224018元,与高层区应付至92.5%保修款金额相当。第七,月进度产值按高层区、多层西区、多层东区、沿河别墅区、花园别墅区、幕墙材料款、基坑支护七个项目分别批核,不存在一审判决认为的产值无法区分的问题。不认可一审判决在“双方对是否按约付款存在争议”和“完成产值2259.21万元仍在审核中”的情况下,远东置业可以不支付进度款的认定。远东置业2015年8月26日欠付进度款10528259.82元,2015年12月25日欠付进度款2869096.82元,欠款是不争的事实,远东置业不能以付款金额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程款,中建一局有权停工。2015年12月25日函件提到的2015年11、12月上报产值2559.21万元,根据申请和批复时间情况,远东置业应按合同约定在接到进度付款申请后7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事实上本次批复和此前批复时间均远超合同约定。延期批复可致延期付款,延期审核已构成违约,故不认可一审判决对中建一局两次停工构成违约的认定。不认可一审判决“远东置业实际付款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应付进度款金额,中建一局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认定。截至合同解除时,包括高层区92.5%保修金,远东置业欠款34653707.51元。远东置业欠款是导致停工和合同解除的主要原因。二、关于工程质量及责任应如何认定的问题。(一)土建安装工程。不认可一审判决判令各自按50%比例承担的认定。远东置业同意中建一局进场修复,中建一局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已发生修复费用5317917.8元,超出一审判决认定的修复费用7090557.07元的50%即3545278.53元,故应扣减25%比例费用。(二)幕墙工程。不认可一审判决“石材幕墙质量问题,中建一局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的认定,不应减少工程价款63069973.30元。1.工程质量:(1)不认可一审判决关于观感色差不符合规范标准的质量问题的认定。第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9.4.14条规定,“颜色和花纹应协调一致,无明显色差,无明显修痕。检验方法:观察”,《石材幕墙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显示,石材幕墙分项工程“幕墙的造型、立面、风格、颜色、光泽、花纹和图案符合设计要求”,经验收“优质”。幕墙观感验收不同于隐蔽工程验收,无需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远东置业验收时可直接通过肉眼确认,幕墙工程既已通过子分部工程验收、装饰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则说明远东置业认为不存在石材色差问题,专业技术人员对色差的感官判断不应否定远东置业的感知。第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规定,“色差”属于“一般项目”,根据第13.0.4条第2款规定,只有色差超过20%比例情况下才存在不符合规范标准的质量问题,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应据此作出评定。(2)不认可一审判决关于存在钢构件锈蚀及焊接部位防腐处理做法不符合规范标准的质量问题的认定。《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第7.3.5条及《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GJ32/J124-2011)第8.2.9条仅规定焊缝处应进行防腐处理,事实是焊缝处均进行了防腐处理,只是焊缝背面未进行防腐处理导致背面锈蚀。钢构件防腐处理已经远东置业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验收,远东置业认可施工质量。钢构件分项工程完工至幕墙鉴定时已超5年时间,就设计要求的防腐工艺而言,自然情况下也会发生锈蚀现象,目前国家没有明确防腐保修时间标准,通常认为应是2-3年时间。(3)不认可一审判决关于存在钢构件连接不符合规范标准的质量问题的认定。幕墙工程实际施工时需根据现场墙体凹凸情况进行调整,设置加强肋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幕墙石材左右摇摆,如石材平板距离墙体较近,则无需设置加强肋,从图纸要求来看,钢构连接件215mm以下部位均未设置加强肋,东南公司应根据实际施工的钢构连接件间距来考虑是否需要设置加强肋,因为抽检部位图纸标示间距和现场实际间距可能不一致,间距215mm以下无需设置加强肋。(4)不认可一审判决关于存在石材厚度不符合规范标准的质量问题的认定。第一,东南公司鉴定石材平板厚度依据的《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GJ32/J124-2011)和《建筑幕墙》(GB/T21086-2007)均是推荐性标准。其中,《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GJ32/J124-2011)第8.2.4条非该规程规定的强制性条文,且该规程实施于外墙石材材料补充协议签订前,不应适用于本工程外墙石材。《建筑幕墙》(GB/T21086-2007)全文均无强制性条文,且为推荐性标准。第二,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9.4.2条规定,“石材幕墙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第3.2.5条规定,“幕墙石材的技术要求和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国际现行标准的规定:1.石材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现行行业标准的规定:……2)《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JC205)……”。第6.3.1条规定,“加工石板应符合下列规定:“……7.石板加工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JC205)的有关规定中一等品要求”。就此,再次引用建材行业标准《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JC205)第4.1.1条规定,“普型板材规格尺寸允许偏差,在厚度大于15mm情况下,细面和镜面板材一等品允许偏差值±2mm”。《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JC205)是“现行有效的强制性标准”。第三,合同履行当时,《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JC205)是唯一规定厚度偏差值的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2mm偏差值符合强制标准规定。合同标准低于推荐性标准的情况下,因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标准有效。东南公司石材平板厚度鉴定分别依据《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GJ32/J124-2011)、《建筑幕墙》(GB/T21086-2007)和合同标准作出了三种鉴定结论供法院裁判,前两项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效力低于合同标准,应以合同标准“厚度偏差在±2mm”作为确定石材厚度是否合格的依据,进而确定合格率为90%。2.修复方案:(1)不认可一审判决关于石材平板需全部拆除修复的认定。第一,应适用合同标准认定石材厚度合格率为90%,厚度不涉及工程安全问题,可采取折价补偿方式赔偿远东置业。第二,如前所述,颜色、花纹、色差已经竣工验收认可,则色差应认定为合格。第三,中建一局可以采购到与保留的平板、线条无色差的石材,即使涉及色差问题,也应鉴定涉及色差问题的平板比例。(2)不认可一审判决关于石材线条需全部拆除修复的认定。第一,东南公司认为“部分石材线条会受到影响,需要拆除”,但为优先保证线条平整美观度,实际施工顺序是先定位安装线条,再根据线条安装平板,因此拆除平板无需拆除线条,另即使需要拆除线条,在没有维修的情况下,拆除比例无法确定,一审判决在没有确定应拆除比例的情况下,要求100%拆除没有事实依据。第二,如前所述,色差应认定为合格。如存在色差问题的石材线条比例在20%以下,也应认定为合格。第三,中建一局可采购与保留的平板、线条无色差的石材,即使涉及色差问题,也应鉴定涉及色差问题的线条比例。3.关于修复费用,认可一审判决的市场计价方式但应扣除4936777.24元。第一,即使石材平板和线条需全部拆除,市场上可采购到与符合要求的平板、线条无色差的石材,修复费用应扣除可以继续使用的材料费用。第二,金飞幕墙完成的幕墙剩余工程量,在幕墙鉴定总造价中扣除7052538.92元。该7052538.92元工程由远东置业与金飞幕墙发生直接施工合同关系,不属于中建一局施工内容,且远东置业认为因幕墙质量问题,在后续向金飞幕墙付款时需扣除幕墙质量费用,则中建一局不应承担该7052538.92元工程的质量责任,应扣除该部分工程修复费用7052538.92元*70%即4936777.24元。4.责任承担:(1)不认可一审判决关于中建一局应对观感色差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的认定,远东置业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根据听证时远东置业的陈述,颜色、花样由远东置业先行与厂家确定,再由中建一局根据该标准向厂家采购,石材是远东置业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施工完成后又经过远东置业观感验收。(2)不认可一审判决关于中建一局应对存在钢构件防腐处理质量问题承担全部责任的认定,远东置业应承担过错责任。“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与“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平级,“幕墙子分部”属于“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不属于“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东南公司提供错误意见;且经过远东置业隐蔽验收。(3)不认可一审判决关于中建一局应对钢构件连接构造角码未设置加强肋的质量问题承担全部责任的认定,远东置业应承担过错责任。中建一局根据施工现场实际间距考虑是否设置加强肋,并经过远东置业隐蔽验收。(4)不认可一审判决关于中建一局应承担石材厚度不符合规范主要责任的认定。合同标准“厚度偏差在±2mm”符合《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JC205)这一国家标准最低要求。应根据合同标准确定石材厚度合格率90%。石材厚度偏差是远东置业选择、指定采用,且合同明确偏差在±2mm,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是远东置业要求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关于已完工程造价应如何认定的问题。(一)已完多层区、别墅区工程造价应认定为333130768.39元。1.多层区商品砼运距超过5公里增加运费409784元。中建一局在造价鉴定中已提供超5公里运距供应商的供货小票,鉴定单位据此作出了运费核定,金额真实准确。2.多层东区顶板防水工程284906.12元及保护层工程104125.09元共计389031.21元,不应扣减。江苏省标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定公司)根据江苏恒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咨询公司)对中建一局退场时确定界面出具的鉴定报告,该界面经双方认可作为结算依据,其中包含了该部分费用,远东置业未证明中建一局未施工该部分工程。3.支护工程180米长度费用造价460140.58元不应扣减。中建一局已按图纸完成施工,远东置业没有证据证明该部分工程未施工。4.20239.75吨预拌砂浆与自拌砂浆的差价造价4857540.58元不应扣减。施工实际使用预拌砂浆,远东置业未证明使用的是自拌砂浆。(二)已完幕墙工程造价应认定为123703834.85元。1.春节后至中建一局退场时,远东置业另行发包金飞幕墙工程量对应的管理费36598.37元+325636.98元=362235.35元应予支持。该期间中建一局仍提供了总包管理,且根据补充协议,原来在总包施工范围内工程,远东置业另行发包的,应支付中建一局结算额5%的总包管理费,则在扣除自施工(1%)管理费36598.37元和石材幕墙材料8%管理费325636.98元的情况下,该管理费金额与扣减金额相当。故应支持管理费5261529.43元+591343.83元=5852873.26元。2.不认可一审判决有关龙骨型材部分费用是“中建一局系按常规推测出的费用,对此中建一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的认定。一审判决遗漏了标定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分别向远东置业和中建一局出具的回复意见。该部分工程中建一局实际施工,并且通过远东置业分部分项和竣工验收,应该支付。第一,该部分费用是经双方确认,标定公司复核的,而非中建一局单方推测。第二,远东置业并非对图纸外实际施工了10951020.68元工程量不认可,而是认为图纸外费用不应该支付。(三)高层区工程已完工程造价应认定为:443440955元+617978.18元=444058933.18元。一审判决认定高层区工程无争议造价443409702元存在笔误。四、关于已付工程款、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应如何认定的问题。(一)认可远东置业已付工程款总额712350916.75元。(二)远东置业欠付工程款191013671.21元及利息。计息原则上,应支持逾期支付进度款利息。一审判决已认定远东置业存在进度付款逾期违约,则远东置业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否则一方面认定违约,另一方面又认定不存在违约责任,前后矛盾。利息计算上不考虑前述进度款利息计算,仅就结算款、保修款利息计算。工程保修款92.5%扣除已支付的进度款部分,利息应自2016年1月22日起算,工程结算款剩余7.5%部分应自2016年10月12日起算。一审判决认为,利息计算截止时间为“本判决生效之日止”错误,应为“远东置业实际支付之日止”。关于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不认可一审判决关于保修期应从2019年10月29日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的认定。第一,高层区应从2014年12月10日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保修期。第二,多层区、别墅区应从2016年10月12日退场转移占有起算保修期。第三,基坑工程和幕墙工程分别是高层区、多层区、别墅区的子分部工程,应分别列入各区域确定保修期。五、关于双方主张损失应如何认定问题。(一)中建一局主张的损失部分: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职工工资828902.26元、2017年现场经费4640元应予支持。一审判决遗漏了标定公司2021年5月6日出具的《中建一局索赔造价鉴定报告的说明》。不认可一审判决关于中建一局应承担70%工期延误责任的认定。(二)远东置业反诉主张的违约金、损失部分:1.不认可未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违约金100万元。第一,远东置业逾期付款违约,2016年1月29日,远东置业累计37次核批应支付进度款金额653536110.39元,累计付款金额629926898.75元,欠款金额23609211.64元。第二,远东置业应于2016年1月22日支付高层区92.5%保修款,考虑该因素后截至2016年7月1日合同解除和2016年10月12日退场时,即使代付农民工工资,远东置业仍然欠付款。第三,远东置业代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并未造成其实际损失,所有代付的工资款均视为向中建一局支付的工程款,在双方对账中已经确认。2.不认可一审判决认定中建一局应承担70%工期过错比例。3.不认可一审判决认定中建一局承担远东置业增加监理费支出损失4968000元的70%即3477600元。远东置业无权主张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增加监理费损失。第一,远东置业提出增加监理费4968000元,监理费计算区间错误。补充协议前工期顺延期间增加的监理费应由远东置业承担,故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监理费不应计算。第二,工程于2019年10月29日通过竣工验收,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费计算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故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的监理费不应计算。第三,工期延误期间应按一审判决支持中建一局工期延误索赔的期间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0月12日统一认定;中建一局退场后剩余工程量很小,远东置业却委托了长达3年期间的监理,存在明显过错。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0月12日期间,监理费合计1628800元。逾期损失赔偿金以损失的实际发生为前提,按照远东置业提供的最后一次付款证据,证明截至2017年1月25日监理费总付款4846240元,付款比例70.69%,则增加的监理费1628800元部分已付款为1151398.72元。第四,工期延误系远东置业原因导致。4.不认可一审判决认定中建一局承担强制退场责任,支持远东置业主张的拆除及清理费、搬运费共计451400元。一审判决未支持中建一局现场遗留物资费用,则不应存在拆除、清理、搬运费。远东置业提供的付款凭证总金额仅为240650元,其他损失未实际发生。合同解除和退场责任在于远东置业,中建一局不应承担责任。5.不认可一审判决关于应在已确认工程款中扣减石材幕墙修复费用63069973.30元的认定。如前所述,中建一局不应承担石材幕墙质量责任。对案外人增加修复费用8270692元、远东置业自行修复费用3400870元,如前所述,应调整中建一局承担修复费用比例。六、其他争议问题。(一)涉案工程已经过竣工验收,优先受偿权以远东置业应支付工程价款为前提,质量合格是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而非优先受偿权的前提,中建一局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涉及石材幕墙质量问题需修复的,修复费用已在工程价款中扣减,剩余价款部分的工程是合格的,应具有优先受偿权。质量部分对应的工程范围不是无限制的,涉案石材幕墙质量问题仅限于多层区、别墅区,高层区不存在质量问题,应具有优先受偿权。(二)因多层区、别墅区2019年10月29日通过竣工验收,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远东置业不论以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减付工程款,还是要求项目经理不在岗违约金,对其抗辩应不予支持,而应驳回其诉讼请求,要求其通过反诉或另行起诉方式解决。

  远东置业辩称,中建一局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应驳回其上诉请求。一、关于合同终止原因及责任应如何认定的问题。(一)中建一局关于高层区85%结算款应单独支付等的主张,没有依据。1.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款未区分高层区、多层区、别墅区单独竣工结算。2.“92.5%保修金支付条款”并非独立的结算条款,其仍应按照工程进度款支付节点的约定依次履行。3.中建一局主张不同区域的产值可以区分不符合事实。(二)远东置业不存在可导致工期顺延、停工的迟延付款行为。1.迟延付款并不必然导致工期顺延、停工。只有迟延付款行为严重到符合相应条件时,才产生工期顺延或中建一局有权停工的后果,才可能与工期延误相关。单纯的迟延付款,仅需承担迟延付款的相应责任,对此,合同有明确约定。2.远东置业不存在可导致工期顺延、停工的迟延付款行为。一审判决未关注前述迟延付款的不同情形,未关注合同中相关条款,将“迟延付款”直接等同于“严重的迟延付款”或“可导致工期顺延或停工的迟延付款行为”,导致责任划分的逻辑错误,进而出现说理与结论的矛盾。(三)中建一局两次无理停工,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26.3、26.4条,如付款不及时,承包人应先发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有协调权;双方达不成新的意见,发包人又不付款,且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的,承包人才有权停工。中建一局2015年8月26日第一次停工,是发函即停工。中建一局2015年12月25日发第二次停工函,远东置业收到函后,立即进行了沟通,且于2016年2月至7月期间代为支付了8122余万元工人工资。且第二次发函,仍有2000余万元产值仍在审核中。据此,中建一局两次停工,均违反合同,构成违约。在建设工程中,停工性质严重,中建一局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根本违约正确。(四)工期延误的责任全部在于中建一局。(同上诉状内容)。二、关于工程质量及责任应如何认定的问题。(一)土建安装工程质量。1.土建安装部分的质量问题均因中建一局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不当造成,中建一局应承担全责。2.中建一局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完成修复工作的75%,其主张没有任何依据。3.东南公司SF201907072号报告的修复方案未涵盖全部质量问题,不认可一审判决关于土建安装质量问题的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责任划分混乱,理由同上诉状。(二)幕墙工程质量。1.工程质量。(1)观感色差、钢构件锈蚀及焊接部位防腐处理均存在质量问题。验收不影响中建一局质量责任的承担;经鉴定已明确认定存在质量问题。(2)钢构件连接构造角码未设置加强肋。中建一局关于抽检部分可能是无需设置加强肋部位的主张,一审判决已查明,“经鉴定人核实,其抽取的三张节点图为外墙面无线条造型部位的通用图,该通用图并非只用于墙角范围,且现场打开检查的部位,亦为通用做法部位。”(3)石材厚度存在质量问题。石材厚度属于主控项目,鉴定机构及一审法院已认定案涉幕墙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第一,协议明确约定,石材厚度的质量验收严格按国家标准执行。第二,《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GJ32/J1242011)是江苏省强制性标准,应严格执行,石材厚度合格率仅35%。此外,中建一局主张《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GJ32/J1242011)的实施日期为2011年10月1日,而《远东溪隐府住宅小区施工合同外墙石材材料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石材幕墙协议)签订时间为2011年8月20日,故本案不应当适用该规程的主张不能成立:总承包合同第四部分第2.2条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本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若有修改或新颁,应按修改或新颁的内容执行”。《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GJ32/J1242011)在石材幕墙协议签订时已发布,中建一局作为专业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最新标准执行。第三,即便认为应当适用国家标准,案涉幕墙工程施工期间所适用的国家标准为《建筑幕墙》(GB/T21086-2007),按照该标准,石材厚度合格率仅64%。此外,中建一局认为案涉工程应当适用《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JC205)的主张不能成立。鉴定机构在鉴定时并未将该标准作为鉴定依据,由此说明专业人士已认定该标准不适用于案涉幕墙工程。该标准是行业标准而非国家标准,其适用范围是建筑板材,建筑板材不仅仅适用于石材幕墙,还适用于其他工程。参照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应适用《建筑幕墙》(GB/T21086-2007)这一幕墙工程的专门标准。即便认为《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JC205)适用于案涉工程,该标准实施日期为1993年10月1日,而《建筑幕墙》(GB/T21086-2007)实施日期为2008年2月1日,前者也已被后者取代。第四,石材厚度属于主控项目,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后附的“条文说明”第13.0.4条,主控项目是指涉及安全、健康、环保以及主要使用功能方面要求的项目,不允许存在缺陷。即便认为合格率为90%,仍然存在质量问题。(5)幕墙已出现严重的结构安全隐患,事实证明幕墙确实存在不满足安全要求的质量缺陷。2.修复方案。(1)中建一局关于石材平板无需全部拆除的主张,不具有可行性。(2)石材线条需要全部拆除。3.修复费用。(1)中建一局关于拆除后的石材可以二次利用、从而应当扣减修复费用的主张不能成立。(2)即便要扣除金飞幕墙承担的部分,中建一局主张的计算方式错误,应按照“金飞幕墙单独承建部分占幕墙总造价的比例”*“幕墙修复造价”进行计算。4.责任承担。中建一局应对石材幕墙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全部责任。详见上诉状。三、关于已完工程造价应如何认定的问题。(一)多层区、别墅区工程造价。1.中建一局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商品砼运距超过5公里以及该费用的合理性、必要性,不应支持。2.关于远东置业主张减少的费用,中建一局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企图倒置举证责任,让远东置业证明一项消极事实,违背了基本举证逻辑,不应支持。(1)多层区顶板防水工程284906.12元及保护层104125.09元,远东置业己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无锡“远东溪隐府住宅小区项目”多层、别墅区已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标定鉴字[2020]002号)对中建一局未施工进行了确认,明确载明相应工程“有部分未做”。(2)支护工程180米长度费用460140.58元,中建一局未实际施工,鉴定报告亦已确认。(3)预拌砂浆与自拌砂浆的差价,远东置业已充分证明,中建一局在主体结构使用了自拌砂浆,但其全部按预拌砂浆进行计价,此部分造价应扣除差价,鉴定报告亦已确认。中建一局称远东置业未举证,不符合事实。(二)幕墙工程造价。1.总包管理费部分。不认可石材幕墙8%管理费、自施工1%管理费共计5490637.91元,理由同上诉状。中建一局称石材幕墙工程的总包管理费不应扣除金飞幕墙的工程量对应的管理费362235.35元的上诉理由完全不成立,总包管理费的覆盖工程范围不包括金飞幕墙施工部分。该部分总包管理服务未经远东置业考评。中建一局未就金飞幕墙施工部分工程提供合格的总包管理服务。2.中建一局未就龙骨型材部分工程量进行举证。中建一局称相关费用系双方确认、标定公司复核的,称该部分工程量是必须施工的故应当计取,并无依据。四、关于已付工程款、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应如何认定的问题。(一)远东置业并未欠付工程款,反而超付工程款,理由同上诉状。关于计息原则,中建一局的主张并无事实依据,也无合同依据:远东置业并未逾期支付进度款,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许存在少部分进度款审核时间较长的情形,但绝非远东置业违约。且在此过程中,中建一局始终未提出任何异议,更没有在履行期间因此而提出索赔,说明其对付款流程是清楚知晓的。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无逾期支付进度款利息的约定,中建一局将施工过程中审核的工程量作为计息依据,与合同约定明显矛盾。关于利息计算,一审判决以中建一局撤场工程交付起算利息错误,理由同上诉状。远东置业认为中建一局认为高层区的工程款利息应单独起算利息的主张不仅违背合同约定,更相当于将工程款支付的时间点提前,违背不能因违约行为而获利的基本法理。关于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理由同上诉状。中建一局该部分主张完全不成立:高层区不应单独计算保修期;远东置业并未擅自使用案涉工程,多层区、别墅区保修期不应从中建一局退场之日起算;各区域保修期均应按合同约定从竣工资料、图纸、钥匙移交完毕之日起算,至今尚未届满。五、关于双方主张损失应如何认定问题。(一)关于中建一局主张的损失,一审判决以职工工资、现场经费损失与远东置业之间无因果关系为由驳回中建一局诉讼请求,中建一局上诉意见未反驳该观点,仅变更了诉请金额,不影响一审判决逻辑。一审法院按照中建一局的诉请金额进行裁判,并无不当。(二)关于远东置业反诉主张的违约金、损失。1.未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违约金。根据一审已查明事实,中建一局应对工人讨薪事件承担违约责任,中建一局关于其欠薪行为系因远东置业逾期付款导致和远东置业在代付农民工工资后仍然欠款的主张,不符合事实。根据总承包合同第四部分第2.2款的约定,双方针对农民工讨薪事件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是违约金,且明确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方式。根据违约金的特点,远东置业并不负有另行举证证明损失的义务。如中建一局认为违约金过高,应承担相应举证义务。一审中,中建一局并未对违约金约定提出异议,亦未提出调低相应的违约金,案涉违约行为被认定后,违约责任就是按约定计算违约金。2.逾期交房损失和增加监理费支出损失。工期延误给远东置业造成的损失包括上述部分,该损失应由中建一局承担。一审判决让无过错、无责任的远东置业承担30%损失,明显错误。3.被强制退场时多支出费用损失。远东置业已支付全部拆除清理费及搬运费并提交付款凭证,中建一局主张损失未实际发生,不符合事实。合同解除和退场系中建一局恶意停工导致,中建一局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4.退还超付工程款。关于修复费用的承担,前文已述。六、其他争议问题。关于优先受偿权,一审判决认定正确。关于反诉还是抗辩的问题,中建一局观点与客观事实不符,且不符合法律规定。远东置业第三项反诉请求包含多层区石材幕墙修复费用;一审法院将该请求列入远东置业提出的反诉请求;即使作为本诉抗辩,一审法院亦应审理该项主张。

  金飞幕墙述称,同意中建一局的上诉意见及理由。针对一审判决中对幕墙工程认定失当的部分,意见如下:一、一审法院在评价工程质量时,质量评判标准引用错误,以致结论严重偏离实际情况;在评价修复方案时,未发现鉴定报告存在的瑕疵,以致机械地做出一刀切的方案;在评价责任比例时,对幕墙工程性质定性错误,以致其认为施工方应承担最为严苛的责任。此外,工程质量、修复方案、责任比例是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一审法院在评价时没有考虑各部分的区别与联系,导致部分结论有失客观、公正。二、工程质量。(一)质量评判标准有且仅有两个,一是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领域的强制性标准(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三条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二是应符合双方对于工程质量的合同约定(合同义务)。《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款中对于质量标准的约定为“质量等级:合格”,通用条款15.1条约定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石材幕墙协议4.6条约定质量验收严格按国家验收标准执行。(二)适用其他评判标准缺乏依据。第一,《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第二,评判标准一既是最低要求也是强制要求,当且仅当评判标准二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评判标准一的标准时,因其违反《标准化法》《建筑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而归于无效,否则,评判标准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且应当优先适用。同理,引用其他的规范(如推荐性标准GB/T、地方性标准/D等)来评价标准二的效力问题,则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三)地方标准不应纳入鉴定依据。鉴定人在鉴定报告中明确鉴定依据为幕墙施工图及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鉴定报告中引用的《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GJ32/J124-2011)是江苏省地方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将其纳入鉴定依据无法律根据。该标准中实际仅十个条款因引自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而必须严格执行,一审法院未加甄别即全盘引用,最终导致在工程质量、修复方案以及责任比例中均出现了错误认定。(四)观感色差问题应当定性分析。天然石材并非人造板材,无法做到任意两块板材完全一样,因此,评判其色差问题不应仅依靠定性方式,更要结合定量方式才能综合判断。《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13.0.4条规定,本规范将涉及安全、健康、环保、以及主要使用功能方面的要求列为主控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项目为一般项目。一般项目大部分为外观质量要求,不涉及使用安全,故允许有20%以下的抽查样本存在一定的缺陷。2020年1月6日,鉴定人也曾向法庭提出“色差属于装饰装修外观检查,色差的位置和大致范围可以通过文字或者图表进行确认,最终的面积需要造价计算”。但根据鉴定报告可知,鉴定人实际没有做定量分析,仅仅通过目视方式进行观察,故鉴定报告最终只形成了定性结论。该鉴定结论仅能得出案涉幕墙工程存在色差的客观现象。由于鉴定报告没有通过文字或图表确认存在色差的位置和面积,也无法计算相关比例是否超过20%,因而无法推导出案涉幕墙工程存在色差的质量问题。一审判决认定幕墙石材的观感色差不符合规范标准存在重大瑕疵。(五)其余质量问题意见均同中建一局。三、修复方案。(一)修复方案核心是色差和厚度。2021年9月17日,鉴定人明确厚度鉴定的范围只限于石材平板,并不包括石材线条,如果仅针对厚度问题,则不需要拆除石材线条。据此,一审判决对石材平板和石材线条进行了分别评述并认为,为了彻底解决观感色差问题和石材厚度问题,石材平板需要全部拆除;为了彻底解决观感色差问题,石材线条需要全部拆除。由此可知,一审法院对色差和厚度问题的把握实际上决定了整个修复方案的最终走向。(二)质量认定是修复方案的前提。就石材平板和石材线条而言,目前的鉴定报告并不能得出确切的质量鉴定结论,而工程修复方案是鉴定人依据质量鉴定报告进一步拟定的修复原则、修复范围和修复方法的总合,两者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由于鉴定人未能就观感色差问题进行定量分析,导致一审法院只能在拆和不拆之间采取一刀切式的方式进行裁定,这无疑对确定修复方案造成了极大影响,恳请法院在评判修复方案前优先关注质量问题。(三)修复方案应考虑经济性原则。如果幕墙石材的厚度最终并不构成质量问题,若幕墙石材的色差在每幢楼中出现问题的比例并不高,全部拆除方案值得商榷,特别是色差和厚度不涉及结构,并不影响安全性能,应考虑折价补偿、等面积替换等方式。案涉幕墙工程实际由16幢独立楼房组成,修复方案还存在一楼一方案的可能性。如果不存在观感色差问题,则可以按比例对厚度未达标的石材平板进行折价补偿;如果不存在石材厚度问题,则对16幢楼中存在色差的楼栋进行单独的石材平板更换即可;如果既不存在观感色差问题也不存在石材厚度问题,则石材平板和石材线条可在拆除后重新全部安装复原。(四)修复费用由各方按比例承担。远东置业与金飞幕墙之间的800万合同,其审价金额为7852538.92元,远东置业实际支付金额为6674658.08元,尚欠付金飞幕墙共计1177880.84元。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幕墙工程中由中建一局承建的总造价为119443117.74元,其中由金飞幕墙单独承建部分的造价为7052538.92元,占比约为5.9%。中建一局提出该部分修复费用应由金飞幕墙承担,具体金额为4936777.24元。因中建一局已向金飞幕墙提起诉讼,鉴于金飞幕墙的第三人地位,不应由金飞幕墙直接向远东置业承担修复费用;如果二审认为确需由金飞幕墙承担,则应按比例进行计算,也即在扣除远东置业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外,剩余部分按照中建一局承担94.1%、金飞幕墙承担5.9%的比例进行计算。一审法院认定的修复金额为90099961.86元,则金飞幕墙应按比例承担3721128元。此外,考虑到远东置业尚欠付金飞幕墙共计1177880.84元,金飞幕墙亦有权要求进行相应抵扣。四、责任比例。(一)分配责任应当结合修复方案。案涉工程早在2015年已经远东置业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但经鉴定仍然存在质量问题。如果质量问题确实存在,则远东置业和监理单位存在不可推卸的监督责任:在选料阶段,石材由远东置业亲赴新疆实地考察后指定供应商生产;在施工阶段,石材进场和上墙施工时,远东置业和监理单位均未提出石材存在质量问题且最终验收通过。特别是在龙骨阶段,考虑到涂刷防腐漆和焊接加强肋均属于隐蔽工程,建设方和监理方在验收中具有过错,一审法院在划分各方责任比例时应一同考虑,不应缺少责任主体和遗漏过错因素。一审判决认为中建一局提出的局部拆除方案不具有可操作性,并认为外立面应当全部拆除。如果远东置业和监理单位在分部分项验收中尽责到位,则本次修复方案将完全不涉及龙骨结构,而如仅仅考虑外立面的色差和厚度问题,则未必需要考虑全部拆除的方案。对于已经快接近正常造价的修复费用而言,一审判决未考虑建设方和监理方验收失当所造成的扩大负面影响,仅仅考虑施工方不得以验收通过而免责的做法是严重不公平的。同时,一审法院既然坚持应当全部拆除,则应该一同考虑外立面拆落的石材残值问题,对于造价如此高昂的修复费用,旧石材的残值归属问题无法忽略,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应该在本案中作出明确处理,确保施工方的权利和义务均清晰明确。(二)鉴定间隔时间过久有违公平。案涉幕墙工程从2011年开始施工,至2015年已通过建设方和监理方的分部分项验收,而鉴定是2021年,从施工到鉴定间隔长达十年之久,同期建设的高层区至今也已使用八年有余。天然石材一旦上墙,便长期在空气中暴露,不断受到紫外线、酸雨、灰尘附着等自然因素的影响,日积月累导致出现不同程度的表面颜色变化也是客观存在的。鉴定报告既未明确石材色差是人为因素造成,也未排除自然因素影响。考虑到案涉幕墙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仅为25年,远东置业关于色差的鉴定申请已不具有正当性,恳请法院依法予以考虑。(三)幕墙工程并非主体结构工程。案涉部分花园洋房和沿河别墅C20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属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案涉幕墙工程为附属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2021年6月16日,鉴定人曾向法庭提出“幕墙钢结构在验收的主体结构分项工程中,主体结构锈蚀对质量影响非常大”,该种说法显然存在错误。根据鉴定报告,前述花园洋房及沿河别墅的幕墙工程的立柱和横梁的鉴定结论均为“立柱连接牢固,未见松动”以及“横梁连接安装牢固,未见松动”,无一例外。但一审判决未厘清主体结构和主控项目的区别,其引用的法律规定和具体的论述说理也并不一致,进而导致在评判中建一局的终局责任时以过于严苛的标准为中建一局设置了过高的责任比例。五、工程造价。除第九点以外均同中建一局。

  远东置业上诉请求:一、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二、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全部驳回中建一局关于支付工程款的第一项本诉请求;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全部驳回中建一局关于支付利息的第二项本诉请求;四、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依法改判全部驳回中建一局关于工期延误损失、可得利润损失的第三项本诉请求;五、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七项,依法改判支持远东置业除一审判决第五项已支付部分之外的全部其他反诉请求;六、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七、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全部由中建一局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处理结果严重不公,价值导向与社会效果极差,应予纠正。根据一审判决,中建一局对其所造成远东置业巨额损失的恶意违约行为,仅需承担约1000万元的违约责任。相反,远东置业显然存在的高额资金占用损失却完全未被支持。其中,一审判决支持了中建一局主张的工程款利息,同样是资金损失,一审法院不支持远东置业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明显不平等对待。二、工期延误部分。(一)一审判决关于工期延误责任的说理与结论自相矛盾,明显错误。远东置业坚持认为不存在迟延付款。即使存在迟延付款行为,亦仅是与工期顺延、停工均无关的轻微迟延行为;因远远未达到“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程度,按约定不可能引起工期顺延;因远远未达到“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的程度,按约定不可能引发停工。对这种迟延付款行为,远东置业承担的违约责任是支付迟延付款利息。一审判决关于工期延误责任的说理清晰,但该说理结论只能是中建一局全责,而非双方分担责任。一审判决混淆了“迟延付款行为”与“可导致工期顺延或停工的迟延付款行为”。退一步而言,即使对工期延误双方均违约,一审判决未明确责任主次,亦存错误。工期延误责任认定错误,是后续损失认定发生错误的重要根源。(二)一审判决关于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的认定,明显错误。中建一局对工期延误负有全部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远东置业的损失、支付相应违约金等。一审判决对前述各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均不当,具体如下:1.完全不支持资金占用损失,违背基本常识。本案确存工期延误事实,截止竣工验收延期时间长达近5年。一审判决以中建一局无法预见远东置业有融资损失为由,不支持远东置业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明显错误。中建一局能够预见融资损失是正常的,不能预见是反常的。退一步而言,即使无融资,全部使用自有资金也必有损失。现有证据已能够证明远东置业从银行融入的专项资金至少为10亿元。一审判决关于资金占用期间截止时间的理解错误,2016年10月12日是中建一局恶意停工、根本违约后被法院强制撤场的时间,而非资金不再被占用的截止时间。事实上,中建一局违约所造成的远东置业巨额资金被占用这一事实一直在持续,利息应当继续计算。2.关于逾期交房损失认定错误。(1)一审判决在无任何证据证明远东置业存在导致工期延误行为的情形下,要求其承担30%的逾期交房损失毫无理由。中建一局对工期延误应负全责。(2)一审判决将中建一局退场日期2016年10月12日作为应否承担逾期交房损失的划分日,明显错误。(3)一审判决让远东置业对必将产生只是尚未产生的损失另行诉讼系增加诉累。3.关于因工期延误导致的增加监理费损失分担,沿续了之前的错误,让无过错、无责任的远东置业承担30%损失,明显错误。4.一审判决关于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错误,背离约定。(1)一审判决剔除了高层区的造价444027680.18元,仅以高层区、别墅区和幕墙工程的造价作为计算基数,不仅错误且与双方当事人主张不一致。(2)中建一局对工期延误应负全责,一审判决在无任何证据证明远东置业存在导致工期延误行为的情形下,仅判决中建一局承担违约金的70%,毫无道理。三、质量部分。(一)关于土建安装质量问题基本事实不清、责任划分混乱。1.土建安装质量问题的基本事实:案涉土建安装的质量问题,至少包括两份鉴定报告所涉的范围。地下室质量问题责任均在中建一局。两份鉴定报告仅一份有修复方案。案涉修复造价鉴定只针对东南公司SF201707072号报告。地下室质量问题极其严重,已经多轮修复,仍未修好。远东置业先后修复共支出修复费11671562元。中建一局也进行了修复,并称支出1200余万元修复费。目前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仍未修好,修复点还在增加。一审判决虽提及中建一局进场维修的事实,但却遗漏查明是否已修好的事实,导致最终事实及责任认定错误。远东置业明确要求在本案处理已支出的修复费11671562元。2.一审判决关于此部分基本事实梳理不清。将远东置业在股权变更后支出的修复费用8270692元表述为案外人“恒大”支出的费用确存错误。关于土建安装质量问题的审理范围,应当包括相关费用是否属于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应否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一审判决对此理解错误。3.一审判决无视质量鉴定与修复造价不匹配问题,仅依据标定鉴字[2020]003号报告处理质量修复费用分担,明显错误。4.即使仅处理标定鉴字[2020]003号报告项下损失,一审判决关于双方分担的认定亦与中建一局对质量负全责的鉴定意见矛盾。5.因遗漏争点、基本事实未查清可导致本案发回重审。(二)一审判决关于幕墙质量修复造价的责任划分明显错误,相关责任应全部由中建一局承担。1.一审法院关于远东置业对色差问题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基本逻辑错误。双方在对石材质量标准进行约定时,专门针对“无色差”要求约定了高标准。合同约定的无色差要求是整体小区无色差,绝非单栋或部分区域无色差。退一步而言,如中建一局认为会造成色差,应明确提示远东置业。2.一审法院关于远东置业对石材厚度问题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自相矛盾,明显错误。石材幕墙协议第4.6条明确约定质量验收严格按国家验收标准执行。石材幕墙协议第3.3条明确约定承包人对进场材料的质量负全部责任。一审已查明,“中建一局作为具有建筑特级质证的施工企业,应当对国家、地方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更加清楚明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远东置业要求使用低于国家标准厚度的石材”。而一审判决认定远东置业需要承担次要责任的原因即在于约定的标准低于国家标准,显属自相矛盾。按照一审查明事实,亦应由中建一局承担全责。3.中建一局应对幕墙质量承担全部责任。4.一审判决遗漏认定石材线条造型与施工图纸不符、石材接缝内未设置泡沫条两项质量问题,且应由中建一局承担全部责任。5.幕墙已出现严重的结构安全隐患,事实证明幕墙确实存在不满足安全要求的质量缺陷,中建一局应承担全责。6.退一步而言,即使远东置业对色差、厚度应承担次要责任,一审判决按70%、30%的比例对幕墙质量责任进行整体划分亦不当,中建一局至少应承担90%的责任。(三)远东置业在一审中提出的质量异议包括高层区幕墙质量问题,且明确提出了鉴定申请,一审判决以远东置业未申请鉴定为由,认定高层区幕墙质量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明显错误,远东置业将高层区石材幕墙修复费用作为第三项反诉请求提出,一审法院对此未做处理,属于遗漏诉讼请求,应当发回重审。四、造价部分。(一)一审法院遗漏石材线条造价争议,导致幕墙造价认定错误。1.各方及法院已确认标定鉴字[2021]001号报告存在问题,线条系拼接还是成品的事项影响造价,还需另行鉴定,故标定鉴字[2021]001号报告所鉴定的造价不能作为认定依据;待质量鉴定报告出具之后,需根据鉴定结果调整计价。2.质量鉴定报告亦已认定石材线条与幕墙施工图不一致。3.一审遗漏石材线条造价争议,在造价鉴定机构给出解决方案、质量鉴定报告亦确认石材线条确与图纸不符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既未启动相关鉴定程序,亦未处理相关争点,按照已明确需进行调整的标定鉴字[2021]001号报告径行确定幕墙造价,明显错误。(二)一审未考虑石材平板不符合约定品质要求的问题,未据实调低造价,导致幕墙造价错误。中建一局在实际施工中负责接收并使用的石材明显与双方约定存在较大的品质差异,不仅达不到高品质要求,而且存在明显色差、厚度不达标等质量问题。(三)一审判决以远东置业未提交按月考核不合格的相关证据为由推定认可中建一局主张的总包管理费,明显错误。根据约定,不能未经考核即视为合格。事实证明管理不合格。中建一局作为总包方,应促使案涉工程的顺利进行,确保工期和质量,但中建一局未能实现前述各方面保障。前述基础上,一审判决径行推定总包管理合格,要求远东置业支付全额总包管理费用,明显错误,有失公允。石材幕墙工程自施工管理费计费基数错误。根据一审判决,龙骨型材的造价全额未被一审法院支持,该部分造价根本不存在,不应计取管理费。(四)其他造价问题。1.多层区、别墅区土建安装造价的其他问题。(1)土方开挖30cm厚度取费认定错误且错误分配举证责任。现场施工照片证明中建一局使用机械开挖,故应按机械开挖取费。中建一局主张其以单价更高的方式计费,应举证证明。(2)地下室砖胎膜厚度计取认定错误且错误分配举证责任。第一,案涉项目东区地下室整板基础木模(集水坑、降板等)按10703m2计量错误,实际应按850m2计量,应扣减444227.42元;争议金额1434102.22元应修正为989874.8元;第二,远东置业已在一审中提供施工照片并主张应按实计取,应按2004定额有关规定执行,基础外围为240墙,其基础内部为120墙;第三,造价鉴定中已计取相应模板费用,如计取砖胎模,须扣除模板费用,按实际989874.8元计取。同前述,该部分应由中建一局举证证明,中建一局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砖胎模应按照半砖墙(120cm)取费。(3)水电安装、消防部分增加工程量认定错误。在一审鉴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与鉴定单位共同重新核对水电安装、消防工程的施工界面,该部分工程造价应以各方共同确认的施工界面作为工程造价的唯一有效依据,不能一方反悔否认核对结果,故水电安装补充2096786.37元及消防工程补充价款564732.68元不应计取。2.高层区工程造价土建签证认定错误。签证需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共同认可,远东置业没有签字确认,已说明甲方不予认可,一审判决以远东置业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而不予支持,系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中建一局不仅应提供签证单,还应提供其实际施工的相关证据。3.基坑支护造价认定错误。中建一局始终未提供全部基坑支护施工资料,而远东置业提供的施工现场照片,足以说明多层区的基坑支护未施工,故应在造价鉴定中扣除多层区基坑支护6469164.9元,增加高层区基坑支护4243690.81元,应扣除差额2225474.09元。一审判决以远东置业未能充分举证为由,支持了中建一局关于工程造价的主张,系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且违背基本举证逻辑。五、其他违约相关问题部分。(一)一审判决径行将工人闹事专项违约金从4000余万元酌低至100万元,背离基本公平,变相鼓励恶意违约行为。总承包合同第四部分第2.2款有明确约定;此项违约金支付不以远东置业举证证明损失为前提;中建一局从未对此专项违约金约定提出过约定过高、要求调低的主张。法院无权主动调低违约金;案涉相关违约情形恶劣,中建一局为达到不当目的,应发而不发工资,恶意组织工人闹事,应按上限5%计算违约金。(二)一审判决遗漏对未提交工程资料行为的认定,进而影响对工期延误的相关认定。交付工程资料属于法定附随义务,中建一局退场时拒不提交工程资料,构成违约,其在3年之后再补充提交的行为,不改变已构成违约的事实;合同解除不影响附随义务的履行,中建一局称合同解除后其不再负有提交工程资料的义务的观点明显错误;远东置业第六项反诉请求为“判令中建一局交付全部工程竣工报验资料”,基于中建一局于2019年5月至10月期间,提供工程资料,配合远东置业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远东置业于2021年10月变更反诉请求时不再坚持此项反诉请求。但是,鉴于逾期提交工程资料属于违约行为,会导致逾期交房等系列问题,故中建一局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一审判决未写明补交时间,且未对该违约行为作出认定,存在错误。(三)一审判决还遗漏对下列违约行为的认定与处理:1.远东置业第三项反诉请求中的应扣减款项明确包括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违约金,一审判决以其属于抗辩为由不予支持认定错误。一审法院遗漏上述反讼请求,且基本事实未查清,本案应发回重审。即使作为本诉抗辩,亦应审理该项主张。2.施工管理罚款4159849元认定错误。施工管理扣款与总包管理费扣款未重复主张计算,均有合同依据。一审判决关于该部分认定明显违背合同约定。3.工程未达优质工程罚款200万元认定错误。一审判决关于远东置业未提交其将二幢高层参评而未获得扬子杯的相关证据的认定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罔顾客观事实与常理。4.工抵房税金3584480.75元认定错误。该项请求系基于中建一局以房抵工程款、且该房款未到账为前提,远东置业未提供缴纳税金证据系因该项税金无法申报所致,但对远东置业而言,系在税务机关查账时,必将产生的费用,且系基于中建一局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会继续履行工抵房协议,故远东置业提出反诉索赔。5.竣工验收资料编制费392577元认定错误。远东置业先行垫付的该费用应由中建一局承担。一审判决以远东置业未提交中建一局不予配合的相关证据为由不予支持,基本事实认定错误。6.远东置业支出的退场费用损失69300元应由中建一局承担。该项费用系因中建一局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致,因此应由中建一局全部承担。六、保修金问题部分。一审判决对于保修金的处理未审即判,且处理结果错误。一审中,双方从未对总承包合同3%保修金的约定有过争议,一审对此亦从未进行审理。保修金条款系结算条款,其履行不受合同解除的影响,一审判决认定终止履行明显错误;认为案涉款项属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项下的质量保证金,款项属“保修金”而非“质量保证金”,定性错误。本案保修期未满,案涉工程尚有大量质量问题未解决,故保修金不应返还。七、处理结果整体意见部分。(一)针对中建一局本诉诉请,一审法院对第一项诉请已付工程款认定错误;关于第二项诉请计息基数、起算日期认定错误;关于第三项诉请酌定远东置业承担3918979.53元工期延误损失显然错误。(二)针对远东置业反诉,详见前述部分。(三)因一审判决对相关责任认定错误,导致案件受理、鉴定费负担的划分亦随之错误,恳请一并调整。

  中建一局辩称,一、一审不存在利益明显失衡的情况。二、远东置业应承担工期延误全部责任。因远东置业长期存在欠款行为,导致中建一局无力复工,才进一步造成了2016年7月1日总承包合同的解除和2016年10月12日中建一局的退场,以及最终的工期延误。欠款、停工、合同解除、退场、工期延误是紧密联系、层层递进的。(一)关于逾期交房损失。一审判决认为该部分损失金额为8003522元,结合过错比例后中建一局应承担70%责任即5602465.4元。中建一局对于损失金额予以认可,过错比例由法院裁判。(二)关于增加监理费损失,同上诉意见。(三)关于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高层区不存在工期延误情况,一审判决的计算方法合理公正。三、关于质量问题。(一)一审判决认定土建安装工程质量修复费用7090557.07元,各自按50%比例承担,中建一局予以认可。(二)关于幕墙质量修复造价的责任同上诉意见。(三)一审判决认为高层区石材幕墙修复费用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中建一局予以认可。远东置业滥用诉讼技巧,恶意拖延诉讼进展,在举证期限外不断举证、不断提出新的鉴定事项,甚至在最后一次庭审时,还提交新的证据,并申请新的鉴定事项,才致一审耗时五年之久。四、石材线条不存在造价争议;石材平板符合合同约定;一审判决对总包管理费认定正确;关于土方开挖30cm厚度造价、地下室砖胎膜厚度费用、水电安装、消防部分增加工程量、高层区土建签证、基坑支护造价问题,中建一局认可一审判决意见。五、关于远东置业第五部分“其他违约相关问题”。(一)关于未及时发放民工工资违约金,同上诉意见。(二)关于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违约金1725万元。首先,中建一局在一审中提出该项应以反诉提出,但远东置业坚持认为该项属于抗辩,不是反诉索赔的内容,故一审判决对该项的认定没有错误。其次,远东置业在一审中对该项并未充分举证,而是在二审中才提交了数百页的《工地例会签到表》复印件(无原件),且载明时间均在一审起诉前,故这些《工地例会签到表》不能被认定为二审新证据,且无证明力。特别说明,中建一局不同意远东置业要求将本案发回重审的上诉请求。因为本案从起诉至今已六年有余,远东置业明显在意图拖延诉讼程序。

  金飞幕墙述称,一、不同意远东置业以高层区质量问题未作处理为由要求发回重审的主张。在本案诉讼前高层区早在2014年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但远东置业未提出过异议。在审理过程中,远东置业2019年12月25日申请对幕墙工程进行质量鉴定,但当时未包括高层区。在一审辩论结束前,远东置业仍未将高层区的质量问题明确、单独地列为反诉请求。故高层区幕墙质量问题不属于一审法院遗漏未处理的反诉请求。二、金飞幕墙作为第三人已经事实上参与到了中建一局与远东置业的诉讼中,但中建一局已另案起诉金飞幕墙(案号(2022)苏0282民初864号),因本案正在审理中,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兴法院)对另案裁定中止。考虑到金飞幕墙是幕墙工程实际施工人也即可能的最后责任承担方,恳请法庭对幕墙质量问题、责任划分等能够相对独立地进行判断。其他部分同前述意见。

  中建一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远东置业支付工程款396768549.21元及利息12291718.36元(暂计算至2017年2月6日,实际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确认中建一局就施工工程在诉讼请求第一项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远东置业赔偿工期延误损失6100万元;四、判令远东置业赔偿承兑汇票利息损失10933948元;五、判令远东置业赔偿可得利益损失770万元;六、判令远东置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和保全费。一审诉讼过程中,中建一局2021年9月29日变更诉讼请求:一、判令远东置业支付工程款208877415.59元;二、判令远东置业支付利息83288611.17元(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3日,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判令远东置业支付工期延误损失、可得利润损失52555006.13元;四、判令远东置业支付承兑汇票贴息损失10933948元,以上合计355654980.88元;五、判令中建一局对其施工完成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诉讼请求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判令远东置业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和保全费。

  远东置业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一、确认终止双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二、依法判令中建一局赔偿因工期延误、恶意停工等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26534113.33元;三、判令中建一局赔偿因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其他损失65426202元;四、确认中建一局施工的远东溪隐府住宅小区项目工程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据此扣减或返还相应的工程价款;五、判令中建一局承担质量不合格工程产生的修复费用(最终以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准);六、判令中建一局交付全部工程竣工报验资料。七、中建一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鉴定费用等。一审诉讼过程中,远东置业2021年10月8日变更反诉请求:一、判令中建一局因其违约而应承担的违约金:(一)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违约金43073617.24元(861472344.73元*5%);(二)工期延误违约金25844170.34元(861472344.73元*3%);二、判令中建一局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远东置业造成的各项损失:(一)给远东置业造成的逾期交房损失51019488.09元;(二)给远东置业造成的增加支出监理费损失4968000元;(三)给远东置业造成的资金延长占用期间利息损失588505598.33元;(四)远东置业因中建一局被强制退场而支出的各项费用467700元。三、在中建一局不能按照鉴定修复方案对案涉幕墙工程进行修复,请求判令中建一局退还远东置业超付的工程款70466005.36元。四、中建一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鉴定费用等。远东置业2021年10月13日当庭增加一项反诉请求: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总承包合同于2016年10月12日解除。

  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

  涉案远东溪隐府住宅项目工程(以下简称溪隐府工程)进行了招投标,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招投标备案手续。溪隐府工程先后于2011年8月5日、2012年4月25日、2012年9月12日、2014年5月30日取得地下室基础及桩基区、高层区、多层区、别墅(低层)区施工许可证。

  2011年3月16日,中建一局与远东置业签订总承包合同,约定由中建一局总承包远东置业开发的位于宜兴市××工程,总建筑面积约344784平方米,其中地上235400平方米,地下109384平方米。合同价款暂定价款20亿元,先费率招标,后清单计价,确定总价承包(不含专业分包工程),待图纸、工程量清单出齐后,按2004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及2004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计价后,经业主确认的审计部门审核确定工程总造价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工程固定总价=经审计部门审定的造价×(1―投标让利率9%)。开工日期以甲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为准,竣工日期以开工日算起1208日历天止。工程质量等级:合格(确保优质结构工程,其中二幢高层确保扬子杯)。专用条款第11.2款约定,进度款支付时间和比例:①地下部分工程款支付。地下结构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含地下室顶板),经业主、监理公司及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后,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地下部分已完工程量的75%。②地上部分工程款支付(高层住宅)。上部结构施工至7层后15日内,累计支付承包人至已完工程量的70%;……;外装修全部完成(拆除脚手架)后15日内,累计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③地上部分工程款支付(多层住宅)。上部结构施工至2层后15日内,累计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上部结构施工至4层后15日内,累计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上部结构全部封顶验收合格后15日内,累计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砌筑、抹灰全部完成后15日内,累计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机电安装全部完成后15日内,累计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5%;外装修全部完成(拆除脚手架)后15日内,累计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④地上部分工程款支付(别墅与中央商业)。上部结构施工至2层后15日内,累计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上部结构全部封顶验收合格后15日内,累计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5%;机电安装全部完成后15日内,累计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5%;外装修全部完成(拆除脚手架)后15日内,累计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⑤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竣工,经业主、监理公司和政府质监部门验收达到合同约定,且承包人向业主提交符合市档案归档要求的工程档案资料,经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业主提交竣工资料和结算书,业主完成审核,双方确认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竣工结算总价的85%。⑥工程保修金的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至竣工结算总价的92.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30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至竣工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作为保修金,保修责任按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并不免除承包人正确履行保修责任的义务。专用条款第9.1款约定,承包人各单位工程逾期完工或竣工的违约金为单位工程合同总价的万分之四/天。误期违约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但发生通用条款第26.3款的情况时,按照该条款执行。在中标工程工期不变的基础上,以上条款成立;若业主要求再缩短工期,本条款不成立。专用条款第13.1款约定,履约保函金额为1000万元,合同签订之前提交,待工程支付第一笔工程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返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第6.1款约定,承包人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邹鸿飞,项目副经理鲁储威,如果没有得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承担50万元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应每月26天在现场,无论何时离开现场均应与业主协商并指定合适的人选替代,否则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承担5万元违约责任。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通用条款第26.3款约定,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通用条款第12条约定,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通用条款第13.1款约定,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通用条款第13.2款约定,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的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通用条款第33.4款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通用条款第36.2款约定,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有,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略。通用条款第36.3款约定,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第四部分工程基本要求第2.2款约定,在任何情况下,承包商不得因延迟或推迟支付工人的工资而引发社会矛盾、影响业主经营、影响工程进展;对业主造成的实质性影响的,视为承包商违约。如果因为承包商延迟或推迟支付工人工资导致下列事件:a.要求业主支付工人工资;b.媒体披露欠薪的情况;c.工人因欠薪而上访;d.因欠薪而引起的集会以及其他事件。业主有权从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这笔金额直接支付给工人,并视造成影响的程度,从履约保证金中支取合同总价的2%-5%的违约金。若履约保证金不足,则业主有权从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这笔金额或向承包商追偿。双方维修协议约定,免费保修期限为自工程竣工资料、图纸、钥匙移交完毕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少于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工程质量保证书》规定保修时间。其中,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在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保证结构安全;屋面、厨房、卫生间、地下室、外墙面、门窗以及其他有防水要求的地方防渗保修5年;空调及制冷系统保修2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2年,室外管网及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保修2年,其他工程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了,但不得少于2年。本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签署,在工程有效寿命内一直生效。

  2011年4月22日,远东置业以工作联系函形式告知中建一局,溪隐府工程于2011年4月26日正式开工。

  2011年5月10日,中建一局回函远东置业称,为确保工程进度及年度节点计划的顺利完成,恳请双方尽快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基坑支护施工合同,并承诺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组织人员、材料、机械进场施工。

  2011年5月12日,双方签订《远东溪隐府住宅小区基坑支护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基坑支护合同),约定本工程基坑规模约11.9平方米,开挖深度为5-7米,基坑支护安全三级。合同价款630万元,开工日期以甲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为准,竣工日期以开工日算起60日历天止,边坡支护随土方开挖进度。专用条款第10.2款进度款支付时间和比例约定,基坑支护工程完成总工程量50%支付合同总价的30%,施工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75%,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支付合同总价的25%。双方还就工程质量标准、工程基本要求等作了约定。

  2011年8月20日,远东置业与中建一局签订石材幕墙协议,约定本工程所用幕墙石材由承包人提供(石材品牌由发包人确认),承包人进行管理、使用,计入承包商合同总造价。发包人选择并确认石材品牌,对已确认的石材样品负责。关于承包人工作:1.承包人确保发包人预付的石材款专款专用。2.提前向指定的石材供应商提供材料计划,并负责联系材料进场。对进场材料的规格及数量负责,并承担进场材料规格或数量错误造成的一切损失。3.对进场材料的质量负全部责任。承包人负责收集整理进场石材的全部资料,如合格证等。承包人在石材使用前,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按原施工合同。4.承包人负责材料的接收,按发包人要求将原材料堆放指定场地,做到按规格码放整齐;对进场石材数量进行审核,并承担责任。5.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石材时,应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6.承包人有权拒绝指定的石材供应商提供的不合格材料。关于石材质量及安装标准:石材的品种、规格、颜色,应符合实际或业主要求。品种、颜色光泽度按订货样品为准,颜色基本一致,无明显色差,一切给发包人带来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承包人负责。石材厚度验收标准:厚度标准25㎜,允许范围正负2㎜,石材长度、宽度严格按图纸要求,质量验收严格按国家验收标准执行。关于石材价格,本工程石材品牌及材料单价由发包人核定,具体如下:石材名称为卡拉麦里金(荔枝面),产地新疆,规格按图纸,价格385元/平方米(实际上墙面积计算,包含所有损耗),不含税金。石材线条价格另计。外墙石材概算量为18万平方米,合同暂定总价为6930万元。

  2013年4月26日,中建一局工程项目部致函远东置业,根据远东置业新的部署中建一局及时对现场施工人员及物资重新做了安排。现原合同中工期及付款节点条款已不能满足现场施工需要,故中建一局要求:1.根据新的部署,原合同工期作废,请远东置业根据新的部署重新确定合同工期,后期工程施工将按照新确定的工期执行。2.根据新的部署,已无法执行原合同付款节点,后期按照月施工进度进行工程量确认及付款,付款比例为每月完成产值的75%。

  2014年4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作为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1.外墙干挂石材付款,均分成每两幢支付一次工程款,多层每一幢支付一次工程款,均分成龙骨和石材干挂两个节点,每个节点完成经甲方、监理、承包人验收合格后付该节点工程造价的7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按原合同执行。2.高层区砌筑、外装、内粉、地坪、顶棚、安装工程按照第7层、第15层、第22层作为付款节点,付款比例参照原总承包合同结构付款比例。3.由甲乙双方共同初步确定高层区、多层区、别墅区工程总价,如果甲方实际支付工程进度款总额超过双方初步确认的工程总价的进度款支付比例,则不再支付工程进度款。4.关于总包管理费:(1)原总包施工范围内,甲方指定单位、指定价格,承包人签订合同的,按甲方与指定分包的实际结算额的8%计取总包管理费(总包管理费包含但不限于管理费、配合费、资料归档费、利润、税差、现有措施费等费用)。(2)原总包施工范围内,甲方与承包人、分包方签订三方协议的或甲方与分包方签订两方协议的,按甲方与指定分包的实际结算额的8%计取总包管理费(总包管理费包含但不限于管理费、配合费、资料归档费、利润、税差、现有措施费等费用)。(3)政府配套项目承包人不得收取总包管理费用。(4)其他所有工程(含乙方自施工程与甲方分包的所有工程)总包管理费按1%计取,乙方不得再计取其他总包管理费。(5)总包管理费必须要经过甲方考评,考评合格后方可支付相应工程的总包管理费。总包管理费甲方将按月考核,考核结果当月报送给乙方。5.关于材料价格。6.变更后别墅结算方式。对于沿河13幢别墅建筑面积约12147.6平方米继续按照原合同组价模式执行下浮9%,对于原图9幢别墅地上地下建筑面积约为5788.66平方米,后的规划图纸已经对此部分重新规划,变更为35幢小院别墅。35幢小院别墅中户型E共计9套,建筑面积约5800平方米,结算时继续按照原合同组价模式执行下浮9%,其余26幢组价模式按照原合同执行,但不参与下浮让利,同时也不得上浮。别墅必须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完成主体封顶且外砌筑完成,如果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完成该节点则奖励50万元,否则扣除违约金50万元,奖金或违约金在结算时一并增加或扣除。7.施工过程中为付款而对工程量的核实纯粹为支付工程进度款所用,不能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和结算的依据。8.无论甲方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或验收,均不解除乙方对自己承包工程(含总承包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分包)的质量所负的责任。双方还就材料核价、变更后别墅结算方式等作了约定。9.乙方必须按照甲方2014年及2015年全部工程进度计划执行,以保证溪隐府项目整体谋划按时完成。甲方在乙方按本补充协议进度计划按时完成的前提下需要保证工程进度款按时支付。甲方需对乙方上报的各式函件在规定时间内批复。工程进度款付款及施工总承包(中建一局)管理职能相关规定严格对照附件执行,甲方有权对照附件相关要求对乙方不定期进行考评,按照考评结果支付工程款及奖励和最终工程结算,详见附件(附件1溪隐府2014年一级节点计划、附件2施工总承包管理职能相关规定)。溪隐府项目2014年一级节点计划主要节点如下:高层区8幢、多层区15幢、沿河别墅13幢的综合验收完成时间2014年11月30日,业主验收时间2014年12月30日,交房时间2014年12月31日;花园别墅35幢的综合验收完成时间2014年12月31日,业主验收时间2015年1月31日,交房时间2015年2月10日。

  2014年10月9日,双方签订《溪隐府高层区竣工交付进度奖罚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为保证施工进度,充分调动施工性,更好的做好双方施工配合工作,经友好协商,就高层区工程的竣工交付进度制定本协议,约定:1.高层区工程的进度必须严格按照《高层区竣工交付进度计划》(见附件)执行。2.乙方按计划节点提交完成,甲方奖给乙方1万元/天;工期节点推迟完成,甲方扣除乙方工期违约金1万元/天。3.由于前工序导致乙方工序施工顺延执行,与乙方无关,但乙方仍需按计划约定顺延执行。4.甲方保证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及时进行工程款支付,且配合总包单位做好与其他分包单位的协调工作。5.乙方在抢工期过程中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6.乙方在抢工期过程中产生的措施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7.略。8.本协议未尽事宜,应严格遵守施工合同,双方共同协商解决。9.本协议甲乙双方单独结算。远东置业蒋国健签名并加盖公章,中建一局项目部刘岩签名并加盖工程部印章,刘岩注明“本协议需甲方在2014年10月16日支付乙方9月份之前所有按合同应付工程款方可生效。”附件中的施工进度计划节点大部分在10月31日之前完成,少部分在11月上旬完成,最迟节点在11月15日完成。因远东置业仅支付1800万元,该协议没有生效。

  2014年10月30日,地下室基础及桩基区完成施工。

  2014年12月10日,高层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2015年5月11日,中建一局提交高层区竣工结算报告。

  施工期间,远东置业以《工作联系函》形式先后多次指出中建一局延误工期,并要求及时整改。监理公司以《工程暂定令》形式指出中建一局施工中存在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问题,要求停工整改。

  2015年8月26日,中建一局致函远东置业称,春节后至今,拖欠4、5月份工程款550万元,6月份工程款629万元,并指出远东置业的工程款支付一直没有按协议约定执行,欠款金额巨大且支付时间严重滞后,已造成了分包与材料供应商工作无法按原定计划执行,极大影响项目正常运转。还指出,由于远东置业未及时支付项目各甲指分包单位工程款,致使各单位无法按计划施工,不但影响中建一局相关收边收尾工作,更导致总包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另指出,支付监理单位服务费不及时,导致监理单位暂停对有关施工资料的批复抄送工作。鉴于上述情况,原定于9月30日项目整体交工计划已无法完成。为避免项目出现混乱无序状况,决定从发文即日起,项目正式停工。

  2015年8月31日,远东置业则回函称,远东置业在历次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均按约执行,目前中建一局与远东置业合约部沟通并核对工程款延付或超付的相关事宜。中建一局能够成为本项目的总承包方,凭借的是优秀的业绩和雄厚的资金实力。远东置业没有收到分包的口头和书面进度款延付通知,也未延付分包商的进度款。监理单位作为远东置业的委托单位,并没有提出停止监理服务,远东置业就中建一局所提事宜将同监理单位进行核实沟通。

  2015年9月22日,远东置业致函中建一局称,溪隐府项目进展到现在已接近尾声,按远东置业目标将在年底竣工交付,希望中建一局发挥强大的管理水平,推动现场分包的各项工作。在目前远东置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中建一局应当重新制定进度计划,把拖延的工期抢回来,不允许再出现之前的类似停工、堵门、消极怠工的情况。

  2015年12月25日、2016年1月3日,中建一局两次以相同的拖欠工程款理由致函远东置业称,远东置业仅支付已审核完成的7、8月份工程款500万元,仍有约220万元尚未支付;9、10月工程款于11月6日上报,12月16日已审核完成226万元,未支付;11月、12月工程款于12月10日上报,上报金额2259.21万元,目前仍在监理单位,未流转。再次指出,造成分包人与材料供应商工作无法按原计划完成,支付监理单位服务费不及时等问题。目前已近年关,因工程款未及时支付,项目处于停工状态。鉴于上述情况,原定的春节前项目多层区、别墅区完工计划已无法完成。

  2016年1月30日,远东置业委托江苏普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苏普基审(2016)22号《关于远东溪隐府住宅小区工程(高层区)的结算审核报告》,审核工程内容:土建工程、机电工程、消防工程、幕墙工程。审核结果:送审结算金额653095700元,核定结算金额443409702元,核减209686031元,核减率32.11%。并作出有关说明,其中第五.8条明确:施工单位报送甲方项目部未批复签证暂未计入,待后期由甲方项目部、监理单位签字核实,并经合约部审核后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具体未批复签证详见(高层区未批复签证统计表)。

  2016年1月29日,远东置业向中建一局发出“关于请中建一局紧急协调处理好远东溪隐府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函”称,中建一局分包单位农民工因为中建一局工资结算支付问题发生矛盾,出现中建一局农民工到远东置业售楼处及政府相关部门围堵、上访等情况,对中建一局声誉及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且有进一步激化的可能。同时,远东置业向宜兴市政府发出“关于中建一局溪隐府项目农民工稳定问题的紧急报告”,恳请市政府相关部门关心支持协调处理。

  2016年2月26日,远东置业致函中建一局称,春节已过,请中建一局尽快组织施工进场,在2016年3月1日前恢复施工。前期没有停工令,开工不需要复工报告。

  2016年4月18日,中建一局致函远东置业称,今年春节后,由于业主存在本工程图纸、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未完成,项目始终处于停工状态。远东置业未经中建一局及监理单位许可,私自安排闲杂人员进场,造成现场存在极为严重的安全及消防隐患。为保证双方利益,避免出现安全及消防隐患,决定于2016年4月19日起,工程现场停止供电(高层区竣工交付除外),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2016年4月22日,远东置业致函中建一局称,今年春节至今,溪隐府项目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远东置业多次发函、电话及当面沟通,但至今没有安排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尤其从4月17日至今,中建一局项目部采取封堵施工大门,恶意破坏施工用电设施等手段,导致溪隐府项目工地上彻底无法进行施工。要求中建一局立即停止错误行为,于4月23日修复供电设施,打开施工进出大门,保证工地正常供电和施工作业。

  2016年6月29日,远东置业致函中建一局称,今年春节后远东置业一再要求尽快进场并全面施工,但中建一局始终没有组织全面施工,相反采取封锁施工现场入口大门,切断施工现场电源,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远东置业已经委托律师向中建一局发出解除合同的律师函,并告知中建一局尽快撤场,工程后期结算,远东置业将依法进行。

  2016年7月1日,远东置业以中建一局为被告向宜兴法院提起诉讼即(2016)苏0282民初6679号案,请求:1.解除合同;2.工期赔偿金4500万元;3.其他损失赔偿金497万元。主要理由:中建一局延期竣工构成违约,故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宜兴法院立案后远东置业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强制中建一局撤出施工现场。宜兴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苏0282民初6679号民事裁定书,以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明确,因涉案工程投入大,停工造成的损失大,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涉案工程的施工并扩大损失,应属于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形为由,裁定中建一局5日内撤出施工现场。中建一局不服申请复议,宜兴法院驳回复议申请。

  之后,宜兴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通知要求中建一局于2016年10月12日强制执行撤场。中建一局根据宜兴法院通知要求于2016年10月12日撤离施工场地。中建一局撤场时未向远东置业移交工程资料。

  2016年9月13日,远东置业以中建一局为被告向宜兴法院提起诉讼即(2016)苏0282民初9433号案,请求:1.确认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2.质量赔偿金2700万元。主要理由:中建一局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远东置业要求中建一局赔偿损失。

  2016年8月8日,中建一局以远东置业为被告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2016)苏02民初217号案,请求:1.支付工程款15422188元(优先受偿)、利息6189426元;2.工期赔偿金6100万元;3.汇票损失10933948元;4.可得利益损失770万元。主要理由:因远东置业逾期付款、规划调整等因素导致工期延误,中建一局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2016年11月30日,中建一局以远东置业为被告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提起诉讼。江苏高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7)苏民辖8、9、10号民事裁定,分别裁定由江苏高院审理(2016)苏02民初217号、(2016)苏0282民初9433号、(2016)苏0282民初6679号。三案提级审理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江苏高院合并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中建一局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远东置业银行存款38355071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物。诉讼中,经多次变更保全物,中建一局最终请求查封远东置业1亿元等值财产,实际查封涉案工程的九套花园别墅。远东置业2021年2月3日提出变更查封申请,以九套花园别墅被查封数年之久,影响房屋自身价值和企业正常经营,特别是“新冠疫情”以来企业资金更加困难,为避免损失扩大,远东置业自愿以其名下花溪小镇价值1.8亿房产置换九套花园别墅。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为本次置换保全财产出具担保函,自愿于远东置业以担保物履行不足时在该九套别墅价值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16)苏民初52-7号民事裁定,解除对涉案工程九套花园别墅的查封,查封宜兴市高塍镇花溪苑影城项目共计十九套房屋(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期限为2021年3月31日至2024年3月31日,在此期间不得签订买卖合同、抵押、转让。

  关于工程监理费用,2011年4月10日,远东置业与无锡华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远东置业委托华诚公司监理溪隐府工程,监理服务期自施工开始至工程竣工交付按40个月计算。专用条款第11.1款约定,监理费448万元,在监理服务期40个月内一次性包死,延长服务期按月平均价计算。2014年12月2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承包方式为固定每月监理服务费用单价,监理服务月份按实结算。监理期限为施工阶段监理期限(指乙方收到甲方关于开始监理工作的通知之日至总包取得甲方下发的完工证明书之日后7天止),保修阶段监理期限12个月,本工程开工时间为按原监理合同开工时间。本补充协议工程监理费暂定总费用为151.2万元。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延期费用按原合同执行(即11.2万元/月,共6个月,共计67.2万元)。从2015年3月1日起延期阶段监理费按原合同价每月付费的75%计取(即每月11.2万元×75%=8.4万元;暂定10个月,暂定总价共计84万元),暂定竣工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2016年6月10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本补充协议工程监理费暂定总费用为86.4万元,履约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按7.2万元/月支付监理费,暂定竣工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暂定总价7.2万元/月×12个月=86.4万元,工期按实结算。

  关于幕墙工程剩余工程量,中建一局停工后,远东置业(甲方)与金飞幕墙(乙方)于2016年8月25日就剩余幕墙工程量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包范围为溪隐府多层区15幢外墙干挂石材2016年后现场剩余工程,按图纸范围深化、施工及原答疑文件内等所规定的所有项目内容。本工程以暂定总价模式发包,工程量按实结算,合同价暂定800万元,合同工期50日历天。工程质量标准达到施工图要求及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乙方需加以整改以达到质量要求,同时工程总价下浮20%,且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双方还就工程结算、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2017年1月17日,双方签署工程完工验收证明书。2017年1月23日,双方签署工程审定单,送审价11431414.94元,审定总价金额7852538.92元。

  关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时间,诉讼中,中建一局配合远东置业完成了溪隐府多层区、别墅区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12月6日审批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溪隐府项目单位工程于2019年10月29日由远东置业组织竣工验收合格。远东置业于2019年12月5日报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申请备案。2019年12月30日,溪隐府项目工程取得《宜兴市商品房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验收备案证书》。

  关于远东置业已付工程款。经双方对账(详见双方签字确认的已付工程款流水对账表,以下简称已付款对账表),中建一局主张已付款712350916.75元,远东置业主张748850916.75元,争议款项共计3650万元,其中分三笔即2000万元、1550万元、100万元。关于2000万元,在2018年5月28日质证时,远东置业认可实际支付给中建一局的款项总计748850916.75元,实际工程款728850916.75元,2000万元已经返还给了中建一局。关于1550万元,中建一局认为在远东置业预付款中有1550万元其于2011年11月18日、28日转给金飞幕墙,金飞幕墙于2011年11月21日、29日转还给远东置业,不应计入已付工程款。远东置业认为中建一局主张2011年11月发生的1550万元又转回远东置业仅系资金流向,此后远东置业又直接给付金飞幕墙1550万元,系两笔资金。关于100万元,中建一局认为2013年5月31日付款1000万元中有100万元系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另900万元才是工程款。远东置业认为1000万元付款凭证中写明的就是工程进度款,且招投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转履约保证金,而履约保证金应在工程竣工后返还。

  一审审理中,针对双方争议事实进行了司法鉴定。

  (一)已完工程量

  根据宜兴法院(2016)苏0282民初6679号案记载,远东置业在该案中申请对中建一局已完成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宜兴法院通过摇号方式随机产生鉴定机构恒泰咨询公司。2016年10月12日,在宜兴法院先予执行中建一局退场时,恒泰咨询公司到达施工现场,对中建一局已完工程量做了实地踏勘。恒泰咨询公司先后于2016年11月、2017年9月出具苏恒泰鉴(2016)10号、(2017)4号《关于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溪隐府项目固定现场鉴定意见书》,其中,10号鉴定意见为:对本项目2016年10月12日法院执行强制撤场的状态进行固定现场,确认施工现场各楼幢施工进度,对已完和未完情况统计,现场剩余材料、设备(原中建一局遗留)等记录,分清中建一局已完成施工内容,为后期准确计算中建一局已完工程量和未完工程量提供依据。并作出鉴定情况说明:本项目分四块区域进行现场固定鉴定评估,其中西侧8幢高层住宅已交付,不在本次鉴定范围内。鉴定第一区域B区10幢洋房,主体及装饰工程基本完成,室外道路、景观、绿化工程已基本完成。第二区域洋房地下室及B区5幢洋房,B区洋房下大地下室主体结构完成,建筑除注明外已完成墙体砌筑、粉刷、内墙批腻子、天棚批腻子涂料,地坪完成至砼地坪浇筑基本完成。5幢洋房主体结构及砌体结构已完成;外立面石材架已基本完成。第三区域C区13幢沉河别墅,室外场区基本平整,部分房号已进行了场区景观施工,主体结构、室内粉刷、地面找平、屋顶内保温、外墙干挂石材等基本完成。第四区域D区35幢花园别墅,室外场区为临时施工道路,主体结构基本完成、室内粉刷基本完成、外墙干挂石材除细部节点和部分门框外基本完成。4号鉴定意见为:根据本项目2016年10月12日法院执行强制撤场一现场状态,施工现场各楼幢施工进度,已完和未完情况统计,结合苏恒泰鉴(2016)10号鉴定意见书,对现场已完建筑工程及配套建筑进行工程量计算,施工现场范围内施工机械、材料等进行统计。

  针对上述鉴定意见,远东置业于2017年11月18日、中建一局于2017年12月2日分别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质证意见。2018年4月8日,恒泰咨询公司出具《关于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溪隐府项目司法鉴定情况说明》称,受宜兴法院委托从2016年9月30日开始就溪隐府项目工程在强制撤场过程中,对已完工和未完工项目(固定现场)进行鉴定(评估)。现已完成项目工程的鉴定工作,并出具10号和4号鉴定报告。具体鉴定情况作如下说明:(1)关于10号鉴定报告,根据强制撤场前已完工和未完工项目的现场情况固定,双方当事人、监理公司、鉴定人共同现场核对,主要内容为现场实际情况记录,以文档、照片、视频等资料表述。对于业主单独或专业分包部分工程未做描述(不包含在本次鉴定委托范围)。(2)关于4号鉴定报告,根据远东置业提供的设计图纸、10号鉴定报告确认的现场固定情况、施工合同,对中建一局已完成和未完成工程量进行具体量化和描述,采用工程量清单模式。(3)已按宜兴法院委托要求完成了本项目工程的鉴定工作。

  (二)已完工程质量及修复费用

  1.土建安装质量及修复费用

  (1)质量问题

  根据远东置业申请,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于2017年12月18日东南公司,对溪隐府住宅小区B区公共地下室、B区多层住宅及地下室、C区沿河别墅和D区花园别墅工程的质量及维修方案进行鉴定。

  2017年11月5日,东南公司出具第SF201707072号鉴定报告,意见如下:(1)B区公共地下室存在裂缝、渗漏、钢筋保护层厚度偏差不符合规范要求、露筋等质量问题。质量问题的产生与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不当有关。(2)B区多层住宅存在裂缝、渗漏、净高偏差不符合规范要求、露台止水坎不符合设计要求等质量问题。质量问题的产生与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不当有关。(3)C区沿河别墅存在渗漏等质量问题。质量问题的产生与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不当,部分房屋渗漏与石材幕墙施工有关。(4)D区花园别墅存在渗漏等质量问题。质量问题的产生与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不当,部分房屋渗漏与石材幕墙施工有关。

  鉴定过程中,远东置业以发现地下室所有剪力墙止水螺杆生锈、多层10号楼地下室顶板梁部分空鼓;多层地下室16号与多层20号之间大地库东个别柱上部空芯;地下室墙面粉刷空鼓;多层区14幢楼地下室单元入户公共部位地面渗漏水;地下室新增漏水点;地下室防排烟风管及支吊架、所有管道支吊架、桥架及支吊架因渗漏水至锈蚀;地下室梁柱钢筋箍筋、顶板主筋、剪力墙面主筋保护层厚度不足等质量问题,并申请对上述质量进行补充鉴定。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一审法院继续委托东南公司对上述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

  2019年10月10日,东南公司出具第SF201910168号鉴定报告,意见如下:(1)B区地下室部分剪力墙存在止水螺杆头和塑料堵头未清除、端部锈蚀质量问题,墙面灰层存在空鼓质量问题,部分顶板、梁、柱混凝土存在露筋、蜂窝、孔洞和疏松质量问题。上述质量问题的产生与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不当有关。(2)地下室存在大面积渗漏,导致地下室长期处于潮湿环境,无通风措施,造成长期处于湿度大、通风不佳的潮湿环境下的B区地下室排烟风管、管道支吊架和桥架出现锈蚀问题。(3)A、B区公共地下室混凝土柱、顶梁的箍筋保护层厚度,顶板、墙的最外层钢筋保护厚度均不满足规范要求,其问题的产生与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不当有关。

  2019年7月24日,远东置业向一审法院出具关于工程质量补充鉴定的情况说明称,其在提出质量补充鉴定申请后,引起中建一局总部的高度重视,并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勘察并对现场梁板柱的露筋、8条收缩缝的渗漏水、梁柱的混凝土空洞质量问题进行了详细检测。根据中建一局的提议,双方一致同意由中建一局安排人员进场对远东置业提出的上述质量问题进行修复,费用由中建一局自行承担。

  (2)修复费用

  根据东南公司第SF201707072号鉴定报告,东南公司依据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针对发现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制定了相应的修复(加固)方案。

  经双方同意,一审法院委托标定公司对修复方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20年10月19日,标定公司出具标定鉴字(2020)003号鉴定报告,意见为:溪隐府住宅小区部分涉案工程质量加固、修复方案的造价鉴定项目的工程造价为6161188.07元(不含争议部分造价),未标注露台的无顶阳台修复造价为929368.99元。

  诉讼中,双方对中建一局又进场自行修复质量问题所产生的费用产生争议。

  2.幕墙质量及修复费用

  (1)质量问题

  远东置业于2019年12月25日申请对幕墙工程进行质量鉴定,认为幕墙工程存在如下质量问题:(1)幕墙工程使用的石材,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双方封样确认的石材板材标准,石材存在严重的以次充好情形;(2)实际施工所使用的石材厚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5㎜,违反了我国《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要求确定的用于石材幕墙的石板厚度不应小于25㎜,经现场抽验的石材厚度有50%左右在25㎜以下;(3)实际完工的幕墙未能达到合同关于“颜色基本一致、无明显色差”的要求,存在严重的大面积色差;(4)石材钢骨架未按图纸施工,单位面积所用钢骨架未能达到技术规范的要求和设计要求。后又提出:(5)石材线条存在未按图纸施工、局部密封胶缝宽度较小、粘结材料不饱和等情形;(6)部分石材板材、部分线条造型没有挂件、挂件有锈蚀、粘结材料不饱和、安装形式与图纸不符等情形。远东置业请求鉴定事项如下:(1)幕墙工程实际使用的石材板材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石材厚度是否符合国家强制验收标准;(3)实际完工的幕墙石材存在的色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质量标准;(4)对钢骨架、石材线条、石材板材是否按图纸施工,是否符合合同、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一审法院于2020年1月6日组织远东置业、中建一局、金飞幕墙选择鉴定机构,三方一致确认由东南公司对远东置业申请的事项进行鉴定。

  2021年4月29日,东南公司出具第SF202103032号鉴定报告,意见如下:综合现场检查结果、工程质量评价,对溪隐府住宅小区B区(B2、B3、B6、B7、B9-B11、B13、B15、B16、B18-B22)花园洋房和C区(C20)沿河别墅外立面石材幕墙工程质量给出以下鉴定结论:1.涉案各幢房屋外立面石材幕墙工程的观感质量、锈蚀及焊接部位防腐处理、连接节点构造、石材线条造型及接缝构造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存在施工质量问题。2.现场共抽查213块石材,依据《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GJ32/J124-2011石材厚度合格率为35%;依据《建筑幕墙》GB/T21086-2007石材厚度合格率为64%;依据《补充协议》石材厚度合格率为90%。

  2021年6月7日,东南公司出具第SF202106088号溪隐府住宅小区B区花园洋房和C区别墅外立面石材幕墙工程质量修复方案司法鉴定报告,意见如下:1.修复原则。因修复过程影响而拆除的外立面其余安装项目,待相应的修复完成后再按原安装要求恢复。施工时做好相邻装修表面的保护,不得污染。2.修复范围。溪隐府住宅小区B区(B2、B3、B6、B7、B9-B11、B13、B15、B16、B18-B22)花园洋房和C区(C20)沿河别墅外立面石材幕墙。3.修复方法。(1)拆除石材平板,保留钢结构龙骨和不锈钢连接件,清理不锈钢连接件上残留的胶粘剂;(2)按《幕墙节点详图》要求,在主体结构连接件外侧补焊7㎜厚度锌加强肋;(3)清理钢结构焊缝表面及焊缝底部受焊接影响的钢材表面,对受焊接影响的钢材表面进行除锈处理(除锈等级st2),除锈范围为焊接部位向外扩大100㎜;(4)除锈后在焊接表面及焊缝底部受焊接影响的钢材表面刷一度红丹防锈漆、一度银粉漆,涂刷范围为除锈范围向外扩大50㎜;(5)按原幕墙施工图纸做法及要求重新安装石材平板,石材平板厚度不得小于25㎜。

  东南公司针对远东置业提出的异议,答复如下:1.建设工程是否合格需由建设工程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单位只是根据法院委托要求,对申请方提出的鉴定申请项目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给出鉴定意见。2.根据规范及协议的不同要求,分别给出石材厚度评价结果,最终如何判定,由法院认定。

  东南公司针对中建一局提出的异议,答复如下:1.关于石材厚度异议。(1)涉案工程为石材幕墙工程,根据本案适用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9.4.2条和《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GJ32/J124-2011TX8.2.4条要求,石材厚度属于主控项目内容。(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13.0.4条是对一般项目的允许偏差要求,不适用于主控项目内容。(3)技术人员现场检测石材厚度的操作符合石材幕墙工程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的游标卡尺精度为0.02㎜,大于石材厚度的0.1㎜偏差精度要求。2.关于钢构件锈蚀及焊接部位防腐处理质量评价的异议。涉案石材幕墙工程所用的钢构件为薄壁型镀锌方管和角钢,钢材公称厚度为3.5㎜、4㎜。钢材在焊接时瞬间产生高温熔化母材,并在焊剂的共同作用下相互融合成型,其产生的高温对薄壁型钢材的镀锌层造成破坏(现场检查发现焊缝底部钢材表面镀锌层缺失,且出现锈蚀现象),因此钢材焊接完成后,对薄壁型镀锌方管和角钢的焊缝底部也应进行防腐处理。3.关于钢构件连接构造角码未设置加强肋评价的异议。涉案石材幕墙工程设计施工图纸的《幕墙节点详图》“图号:JD01、JD02、JD03”显示,主体结构连接件应焊接7㎜厚度镀锌加强肋,上述图纸为石材幕墙的通用节点详图,图纸中未给出“外挑间距大于230”才需要加强肋的设计要求。鉴定人员现场检查仅发现5处打开位置设有加强肋,其余均未设置加强肋。4.关于观感质量评价的异议。鉴定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石材颜色相差过大,颜色明显深浅不一,整体石材颜色明显不均匀一致,石材观感已超出颜色基本一致或者均匀一致的要求。造成该质量问题的责任由法院认定。

  中建一局就石材幕墙龙骨焊接部位重新除锈、喷防锈漆的实施方案提出如下建议:石材、线条不需要全部拆除。拆除板材的利用率约为30-40%。考虑到实际拆除过程中,会对周围石材造成破坏,以及局部需要扩大拆除范围,其在计算拆除工程量时按扩大10%计取。

  2021年9月10日,东南公司针对中建一局提出的部分拆除方案出具答复意见:(1)根据现场检查结果,结合石材幕墙存在的色差现象以及石材厚度不符合要求的质量问题,经综合分析后给出了“拆除石材平板,保留钢结构龙骨和不锈钢连接件……”的修复意见;(2)拆除大的石材平板,加工改小后再次利用,可由造价机构进行考虑;(3)石材幕墙维修中,如能确保更换的石材平板与原石材平板色泽一致,则可以局部拆除石材平板。但石材厚度依据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存在不同的合格率,因此拆除厚度不符合要求的石材平板数量由法庭裁决。

  2021年9月26日,东南公司针对修复方案的“石材线条”相关内容作出说明:1.东南公司SF202103032号《修复方案鉴定报告》第4.1修复原则第2点“因修复过程影响而拆除的外立面其余安装项目,待相应的修复完成后再按原安装要求恢复。”2.部分石材线条在石材幕墙修复过程中受到影响,因此需要拆除,拆下的石材线条,如能确保其与石材幕墙整体色泽一致,则可以重新安装未损坏的石材线条。3.未拆除的石材线条,如在同一立面与石材平板整体色泽一致,则可以不拆除。

  (2)修复费用

  经双方同意,一审法院委托标定公司对东南公司出具的修复方案进行造价鉴定。

  2021年8月9日,标定公司出具标定鉴字(2021)004号鉴定报告,意见如下:本次工程质量修复方案的造价结果分以下两种情况:1.按原石材材料费核价计算为117057905.14元。2.按石材材料费目前市场价计算为90099961.86元。

  标定公司针对中建一局提出的质证意见,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1.关于拆除面积,东南公司出具的修复方案报告,未说明局部拆除,为完成修复工作,造价鉴定按全部拆除考虑。2.本修缮定额1-159,根据第一章说明第5条“定额中拆除项目包括拆料下地、清理拆卸材料并运至30米以内指定地点”,定额套取无误。关于石材拆除后的二次利用率,一般情况下拆除后不再利用,本次鉴定按拆除后全部新购石材进行计价。3.鉴定报告中线条按平方米的价格计算,是以米为单位计算出线条总价,再除以总的统计出的线条平方米,得出线条平均价格。4.此部分造价已不是原合同的施工内容,按新的计价规则计算,未考虑下浮系数。并听取质证意见,将措施费修改为按外立面投影面积计算,对零星钢构工程量重新计算(列出计算式)。

  标定公司针对远东置业提出的质证意见,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1.关于石材价格,修复工程按目前市场价的价格计算。增加按原核价的石材价格鉴定结果。2.对17项有关措施费作出详细说明,将临时设施费由0.8%调整为1.3%。3.远东置业提出本项目已经交付各业主,对所有楼幢进行拆除重新施工,会对业主生活、出行、环境等造成严重的影响,修复费用中未考虑增加相关协调及补偿费用,应增加金额约600万元;修复费用中未考虑施工过程中的报规报建、工程监理、工程审计等相关协调咨询费用,应增加金额约300万元。针对远东置业上述意见,标定公司认为本鉴定费用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其他费用超出鉴定范围。

  2021年9月28日,标定公司对(2021)004号鉴定报告作出补充说明:原工程质量修复方案的造价结果分以下两种情况:1.按原石材材料费核定价计算为117057905.14元,其中除平板以外的按零星石材计算的造价为77502161.26元。2.按石材材料费目前市场价计算为90099961.86元,其中除平板以外的按零星石材计算的造价为57712739.65元。除平板以外的按零星石材计算的造价包含拆除、外运、新购石材、安装等工作,具体如何计取由法庭裁定。

  (三)已完工程造价

  根据中建一局申请,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于2017年12月18日委托标定公司,对溪隐府项目工程的多层、别墅区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2020年7月6日,标定公司出具标定鉴字(2020)002号鉴定报告,意见如下:溪隐府住宅小区多层、别墅区已完工程造价鉴定项目的工程造价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金额为320977365.8元;第二部分为争议项增加金额为9465277.36元(中建一局主张),争议项减少金额为7706711.79元(远东置业主张)。标定公司并作如下说明:工作内容为多层区、别墅区已完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量依据溪隐府项目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进行计算,已完工程界面以恒泰咨询公司出具的苏恒泰鉴(2017)4号“关于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溪隐府项目固定现场鉴定评估意见”为依据,计价依据合同约定条款进行计价,主要情况如下:

  1.依据合同投标让利率9%执行,工程中涉及的签价、甲指甲供材料、分包等部分造价不参与总价让利,工程中涉及到变更增加工程量,套用江苏省2004年定额计价按同比例让利。依据补充协议,变更后别墅结算方式:35幢小院别墅,户型E(9套)按照原合同组价模式执行下浮9%,其余26幢组价模式按照原合同执行,不参与下浮让利,同时也不上浮。2.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工程量计算依据:(1)远东置业提供的溪隐府项目施工图纸(结构纸质图为准,建筑图以2018年2月1日远东置业李坤阳提供的建筑图为准);(2)施工图审查意见回复单、设计变更;(3)已完工程界面以恒泰咨询公司出具的评估意见为依据;(4)建筑做法按2018年2月1日经双方签字认可并质证后的做法表作为计算依据。3.人工工资依据合同约定按政策性调整,依据经质证后的施工形象进度调整计入。4.材料价格根据合同约定分可调材料和不调材料。不调部分材料价格:按2011年4月份宜兴市指导价计入,没有的按同期无锡信息指导价。可调价格材料有:商品砼、钢材、钢筋、桥架、镀锌钢管。依据经质证后的施工时间节点,从基础开工到主体封顶结束期间,商品砼月平均价格浮动±10%内不调,超出±10%时超出或低于部分按实调整;钢材、钢筋、桥架、镀锌钢管月平均价格浮动±5%内不调,超出±5%时超出或低于部分按实调整。5.总包管理费依据补充协议:(1)原在总包施工范围内,甲方与承包人、分包人签订三方协议的或甲方与分包方签订两方协议的,按甲方与指定分包的实际结算额的1%或5%计取总包管理费,列入争议见明细表;(2)政府配套项目不计取总包管理费;(3)其他所有工程(乙方自施工程)总包管理费计取1%,列入争议项。6.施工垂直运输采用塔吊和吊车,根据质证后的现场塔吊平面布置图,测算各单位工程的塔吊合用系数进行调整,使用天数按定额工期执行;塔吊进退场费、塔吊基础、塔吊组装拆卸费按合用幢数均分计取。7.规费:(1)土建部分:安全监督管理费按0.06%计取,劳动保险费按1.6%计取;(2)安装部分:安全监督管理费按0.06%计取,劳动保险费按1.3%计取。8.税金:按3.44%计取。9.措施项目费:(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土建2%;安装0.7%;(2)临时设施费:土建1%;安装1%;(3)检验试验费:土建0.4%;安装0.3%。10.土方开挖甲方分包,土方大开挖及回填不计取,仅计取独基、集水井、下柱墩及大开挖300厚土层的工程量。11.本工程采用商品混凝土及预拌砂浆。12.基坑支护项目整个工程造价为10712855.71元,扣除高层区部分后为6469164.9元。13.东区地下室、西区地下室土建按一类工程计取;B区、C区、D区土建按二类工程计取;东区地下室土方、西区地下室土方按一类大型土石方工程计取。14.西区地下室锚杆工程经过质证,按资料计算计入。15.地下室聚丙烯纤维根据提供掺入量配比单计入,膨胀剂按配比单用量扣除水泥用量的5%外加剂计入。16.东、西区地下室、C区沿河别墅、D区花园别墅计取桩顶与承台连接费用。17.D区花园别墅楼地面工程只施工至砼结构板,建筑找平及防水未做,均扣除。

  双方争议项如下:

  18.本工程电费为甲方代缴,因未能提供具体的缴费额,故按200万元列入争议项扣除。19.消防工程中签证部分手续不齐全,鉴定金额后列入争议项。20.多层东区顶板防水工程有部分未做,按远东置业提供的工程量鉴定金额后列入争议项。21.多层东区顶板保护层,按远东置业提供的工程量鉴定金额后列入争议项。22.支护工程180米长度,按远东置业提供的工程量鉴定金额后列入争议项。23.预拌砂浆与自拌砂浆的差价,按远东置业提供的工程量鉴定金额后列入争议项。24.商品砼运距超过5公里增加费用,按中建一局提供的工程量鉴定金额后列入争议项。25.厚度30CM土方施工工程中,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按50%人工开挖,50%机械开挖列入争议项。26.地下室工程的砖胎模施工中,关于厚度双方分歧较大,按30%一砖墙计算,70%半砖墙计算列入争议项。

  2020年8月31日,标定公司针对双方质证意见对原鉴定报告进行了修改并补充意见如下:溪隐府住宅小区项目多层、别墅区已完工程造价鉴定项目的工程造价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金额在原报告金额基础上增加26608.18元;第二部分为争议项金额不变。石材幕墙工程因还在继续开庭中,此次未计入。

  关于高层区工程争议签证费用。2021年8月9日,标定公司出具无锡“远东溪隐府住宅小区项目”部分高层区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的说明称,标定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出具的鉴定报告,其中高层区未计入,经复核作以下调整:高层区水电安装签证金额为1038564.29元(此部分无远东置业确认手续),高层区土建签证金额为617978.18元(此部分有远东置业确认手续),高层区基坑支护金额为4243690.81元,合计5900233.28元。高层区签证和高层区基坑支护项目,高层区原审核时未包括此部分内容,是否计取双方分歧意见较大。标定公司已根据签证内容鉴定出金额,由法院裁定。

  标定公司针对双方提出的质证意见,以书面形式给予详细回复。

  2021年9月28日,标定公司就(2020)002号鉴定报告作出说明:1.水电安装部分的鉴定,原报告书鉴定的结果为15646204.12元,根据鉴定过程中,中建一局与远东置业双方签字确认的界面进行。现根据第三方鉴定报告[苏恒泰鉴(2016)10号、苏恒鉴(2017)4号]中的完成界面重新鉴定,新的结果为17742990.49元;在原鉴定金额基础上增加2096786.37元。2.消防部分的鉴定,原鉴定造价为8059500.68元,其中消防总金额为9322939.91元,扣减未做部分1263439.23元,也是根据鉴定过程中中建一局与远东置业双方签字确认的界面进行。现根据第三方鉴定报告[苏恒泰鉴(2016)10号、苏恒鉴(2017)4号]中的完成界面重新鉴定,新的结果为8624233.36元,其中消防总金额为9486400.88元,扣减未做部分862167.52元;在原鉴定金额基础上增加564732.68元。以上两条具体以哪个界面为准,由法院裁决。

  2021年10月15日,标定公司就(2020)002号鉴定报告再次作出说明:1.计价原则是图纸总造价减去未做部分的造价得出已完工程的造价。本次图纸总造价为9486400.88元,与原总金额9322939.91元基本相当;差别在于未做部分金额的调整,由1263439.23元调整为862167.52元。计算金额没有错误。2.退一步说,就算有862167.52元的误差,也在鉴定总金额误差正负5%允许范围之内,所以不修改以前鉴定的金额。

  (四)幕墙工程造价

  对已完工程造价鉴定中,远东置业提出幕墙石材价格过分高于市场价格,并申请就该问题进行询价。双方均同意由标定公司对该问题进行市场询价。

  2021年1月29日,标定公司出具标定鉴字(2021)001号溪隐府住宅小区多层、别墅区已完幕墙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确认已完幕墙造价鉴定项目的工程造价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金额为113952479.83元;第二部分为争议项金额为24803893.94元。并作出说明:石材幕墙工程中的石材品种为卡拉麦里金(荔枝面),产地为中国新疆,根据合同平板(25mm)的价格为385元/平方米。根据法院要求进行了市场询价,同时参考同期的新疆产其他石材信息价格,平板(25mm)的正常价格水平在220元/平方米-276元/平方米(经统计,本项目平板加线条石材料费为65769117.93元)。列入争议项目包括:1.石材幕墙自施工(1%)管理费591343.83元,根据补充协议,管理费需进行甲方考评,目前未见考评资料。2.石材幕墙8%管理费5261529.43元,根据补充协议,管理费需进行甲方考评,目前未见考评资料。3.龙骨型材10951020.68元,因幕墙施工图纸不完善,此部分工程量施工图中未反映,根据常规推测出的费用,本费用依据不充分。4.多层区外墙石材2016年春节后剩余工程(施工单位未完成)费用800万元,此部分费用是现场停工至撤场时的工程量,目前无停工时的施工界面,只有撤场时的施工界面,无测算依据。

  标定公司针对双方提出的质证意见,以书面形式给予详细回复。

  2021年10月25日,标定公司对多层区、别墅区石材幕墙已完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作出说明,2016年春节后剩余工程造价确定为7052538.29元,根据同比例扣减原则,经计算,相应扣减的石材幕墙1%自施工管理费为36598.37元,石材幕墙材料8%管理费为325636.98元。

  (五)各项损失的评估费用

  1.远东置业主张因工期延误造成的利息损失

  远东置业主张由于中建一局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工期延误、恶意停工和被勒令停工等情形,造成原定的竣工日期严重推迟延误至今,给远东置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在各项损失中,融资成本损失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为此,申请:(1)对远东置业直接向民生银行贷款而多支付的利息损失。(2)通过远东公司统一向银行贷款、还款而多支付的利息损失。(3)远东置业直接向远东公司借款而多支付的利息损失。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于2018年2月6日委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京分所(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事务所),对远东置业申请的利息损失进行鉴定。

  2019年5月20日,信永中和所出具XYZH/2019NJSA0023鉴定意见为:因项目未最终决算,项目总投资、项目用款暂难以认定;没有反映房屋预售或销售等资金来源情况相关资料,项目用款扣减该部分资金来源后真正所需借款暂难以认定;且无法做到借款与项目用款的匹配。暂视同借款全部用于溪隐府项目,高层及会所的扣减比例暂按远东置业的申报数52%计取。在以上前提下,可确定利息损失为225342088.36元,其中:(1)民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82887851.01元。该利息损失为10亿元民生银行贷款产生利息支出195199318.80元,扣减未开发的岛东项目购买土地占用资金利息支出10807822.01元,扣减高层及会所占用资金利息101503645.78元(按民生银行贷款利息×52%后计算的结果)。(2)统借统还贷款利息损失58040694.24元。该利息损失按统借统还利息支出120918112.99元,扣减按远东置业申报的扣减比例52%计算的高层及会所占用资金利息62877418.75元后计算的结果。(3)非统借统还贷款利息损失84413543.11元。该利息损失按统借统还利息支出175861548.15元,扣减按远东置业申报的扣减比例52%计算的高层及会所占用资金利息91448005.04元后计算的结果。并作出说明:(1)由于项目未最终决算审核,扣减高层及会所所占用资金的比例暂按远东置业的申报数52%,待项目最终决算,如实际决算金额与目前计算52%所用金额不一致,则以上利息损失可能做相应调整。(2)本鉴定报告是建立在现有提供资料及调查基础上形成的结论,对后期可能出现新举证材料影响本报告结论的,信永中和所不承担责任。

  信永中和所针对双方提出的质证意见,以书面形式给予详细回复。

  2.中建一局主张因工期延误的停窝工损失

  2021年1月29日,标定公司出具标定鉴字(2021)002号无锡“远东溪隐府住宅小区项目”中建一局索赔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为:中建一局索赔造价鉴定项目的工程造价分三部组成,第一部分多层别墅区为3305752.91元;第二部分为争议部分为27440378.93元;第三部分为高层区为15518468.11元。并作出说明,争议部分按中建一局提供金额计入,此部分数量无法确定列入争议:1.脚手架丢失费用1946715.50元;2.撤场后现场材料丢失费用8808615.10元;3.撤场发生的人工费用30万元。

  2021年8月9日,标定公司针对无锡“远东溪隐府住宅小区项目”中建一局索赔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出具一份说明,因质证过程中进行了资料补充,经复核作以下调整:1.钢筋加价(未付款)402593.01元,此部分金额列入争议项。2.索赔事项争议项中职工薪酬部分原鉴定结果为828902.26元,修改为8851250.71元。增加金额为8022348.45元。需根据工期延误责任比例分摊金额。3.索赔事项争议项中现场经费部分原鉴定结果为4640元,修改为1796143.77元。增加金额为1791503.77元。需根据工期延误责任比例分摊金额。4.索赔事项争议项中撤场后现场材料丢失原鉴定结果为8808615.1元,未考虑折旧。按材料10年使用年限,综合已使用2年,考虑折旧后的鉴定结果为7046892.08元。减少金额1761723.02元。

  标定公司针对双方提出的质证意见,以书面形式给予详细回复。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总承包合同终止原因及责任。二、工程质量及责任。三、已完工程造价。四、已付工程款及利息。五、双方各自主张损失。六、双方其他争议。

  一、关于合同终止原因及责任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远东置业与中建一局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依据总承包合同约定,溪隐府工程开工日期以甲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为准,远东置业2011年4月26日通知中建一局正式开工;竣工日期以开工日算起1208日历天止,即应2014年8月16日竣工。总承包合同履行至2014年4月时,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高层区8幢和多层4幢竣工日期延长至2014年11月20日,多层区11幢延长至2014年11月30日,沿河别墅区13幢延长至2014年11月30日,花园别墅35幢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但截至2014年12月10日,仅高层区通过竣工验收,多层区、别墅区没有完工。双方就工期延误的原因及责任产生争议,一审法院作如下认定:

  1.补充协议签订之前。从双方往来的工作联系函、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中涉及影响工期的内容看,远东置业存在办理施工许可证迟延、未及时签订基坑支护合同、白蚁防治工作不利、多层东区2#楼、6#楼土方开挖施工中存在设计变更、进度款审核迟延等;中建一局存在开工准备不足、基坑支护施工进度缓慢、因材料选择不当导致返工、高层区个别主楼施工拖延、多层区施工人员偏少影响进度、多层西区3#楼基坑边坡两处塌方、因高层区爬架及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停工等。可见,双方在施工中均发生了一些导致工期迟延的情形。再从2013年4月26日中建一局回函内容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进度款支付方式已不符合施工需要,中建一局要求重新确定合同工期,并提出后期按月施工进度工程量付款,比例为每月完成产值的75%。远东置业虽未回函表示同意,但从实际履行情况看,在此之后,中建一局按月完成产值提交远东置业审核付款,远东置业按合同约定付款比例经审核后付款,双方以行为表明变更了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进度款审核支付方式。之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高层区、多层区、别墅区竣工日期、进度款支付节点等进行了约定。因此,工程竣工日期、进度款审核支付,应以补充协议约定为依据。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工期以及对高层区竣工审核结算时,并没有追究彼此导致工程延误的责任,故双方在诉讼中要求对方承担补充协议之前违约责任,有违诚信,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补充协议签订之后。从双方往来函件内容看,中建一局主张影响工期的主要原因是远东置业没有对其上报的已完成产值及时审核付款。诉讼中,中建一局提交施工中形成的付款申请单,证明其已完产值及远东置业审核付款情况。从2013年3月31日已完产值统计表载明的内容看,远东置业合约部经审核后确认“截至2013年3月31日累计已完成产值472996647.28元,按合同付款比例应付330072653.10元;截至2013年3月31日累计已支付317785233.27元,现还需支付12287419.83元。”中建一局2013年4月17日申请付款,远东置业审核确认1000万元。以上累计欠付进度款22287419.83元。从双方已付款对账表看,远东置业2013年5月31日以承兑汇票支付1000万元,2013年6月26日以现金支付500万元,至2013年7月7日中建一局再次上报已完成产值时仍欠付7287419.83元。此后,远东置业仍存在对中建一局已完成产值审核后迟延支付的情形。依据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第26.1款关于“在确认计量结束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约定,应认定远东置业迟延支付进度款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虽然远东置业支付进度款迟延,但依据已付款对账表,远东置业几乎每月都有相当数额的付款。中建一局主张2015年5月11日向远东置业提交了高层区竣工结算报告,依据通用条款第33.2款、第33.3款约定,远东置业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28天内即2015年6月8日审核完毕,2015年7月8日支付至85%即44604334.47元。但是,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没有约定高层区单独结算。相反,依据专用条款第11.1款第⑤项约定,中建一局“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竣工”后,远东置业支付至竣工结算总价的85%。对此,补充协议关于“由甲乙双方共同初步确定高层区、多层区、别墅区工程总价,如果甲方实际支付工程进度款总额超过双方初步确认的工程总价的进度款支付比例,则不再支付工程进度款”约定,亦进一步表明待高层区、多层区、别墅区全部工程竣工后一并支付竣工结算款。再则,如果远东置业应支付高层区竣工结算款,依据通用条款第33.4款“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约定,中建一局应当催告远东置业支付高层区结算款。但中建一局在施工中并没有催告过远东置业支付高层区竣工结算款,相反中建一局既没有按高层区、多层区、别墅区分别提交已完成产值,远东置业亦没有针对各区域分别支付进度款,无法区分各区域的具体付款情况。且中建一局2015年8月26日致函远东置业告知停工时,亦只是称“今年春节后至现在,贵公司拖欠我司已审核完成4、5月份工程款550万元,6月份工程款629万元,7月份进度款及高层区甲指分包管理费已于本月5号上报,尚未批复”,并没有提及应支付高层区竣工结算款。故中建一局主张远东置业2015年7月8日即应支付高层区结算款44604334.47元,不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中建一局还主张,基础部分最后一幢完成时间为2014年10月30日,依据基坑支护合同约定,远东置业应于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至100%。但从实际履行情况看,中建一局仅在2013年3月31日付款申请单中提交基坑支护已完成产值1295万元,并要求按70%付款804万元。此后,中建一局申请付款,远东置业审核付款,均未提及基坑支护工程款;双方往来函件中,亦没有表示要结算基坑支护工程款。且对基坑支护结算款双方存在争议,由司法鉴定予以确定,可见基坑支护工程款亦应待全部工程竣工后一并予以结算。故中建一局以基坑支护鉴定造价主张2015年10月30日即应支付基坑支护结算款2672855.71元,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第26.3款约定:“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第26.4款约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施工中,中建一局2015年8月26日向远东置业发出停工告知函,称春节后至今远东置业已审核完成4、5月份进度款550万元,6月份进度款629万元,7月份进度款仍未审核,极大影响项目正常运转,决定从发文即日起正式停工。远东置业2015年8月28日即回函,表示已按约付款,双方正在沟通并核对进度款延付或超付事宜。依据已付款对账表,远东置业2015年9月9日付款570万元,2015年9月11日付款725万元。中建一局2015年12月25日再次向远东置业发出停工告知函,称“今年下半年,贵司仅支付我司已审核完成的7、8月份工程款500万元,仍有约200万元尚未支付;9、10月份工程款于11月6日上报,12月16日已审核完成约226万元,未支付;11、12月工程款于12月10日上报,上报金额2259.21万元,目前仍在监理单位,未流转。目前已近年关,且因工程款未及时支付,项目处于停工状态。”远东置业2016年2月3日至2016年7月21日代中建一局支付工人工资81224018元。从上述履行情况看,远东置业收到停工告知函后即回复表示并不认可迟延付款,并称双方正在核对进度款延付或超付事宜,说明双方对是否按约付款存在争议。且即便按中建一局所称远东置业7、8、9、10月已审核进度款未付,亦仅有426万元,而2015年11、12月上报的完成产值2259.21万元仍在审核中,更不能表明远东置业不支付进度款。因此,应当认定中建一局两次停工,均违反了通用条款第26.3款、26.4款约定,构成违约。

  综上,溪隐府工程中高层区基本按约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但多层区、别墅区、石材幕墙未完工,对此双方在施工中均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总承包合同解除的原因及责任。对照中建一局已完成产值付款申请单及已付款对账表,可以确认经远东置业按合同比例审核确认的应付进度款总额6895504005.14元,远东置业实际付款712350916.75元,已超过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应付进度款数额。远东置业付款虽有迟延,但如前所述,远东置业并没有表示不付款,双方亦没有协商延期付款,且依据恒泰咨询公司确认的退场界面,此时多层区、别墅区工程均已基本完工,溪隐府项目已进入收尾阶段,中建一局作为具有特级资质的施工企业,不应存在因缺少资金而导致无法完工的困难。且远东置业支付81224018元工人工资,亦说明有能力付款,不存在溪隐府项目工程无法实现竣工的情形。但2016年春节后,当远东置业2016年2月26日致函中建一局要求2016年3月1日前恢复施工时,中建一局不但没有恢复施工,相反于2016年4月18日以远东置业拖欠甲方指分包工程款和监理服务费,工程图纸、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未完成由,决定2016年4月19日起对施工现场停止供电,并禁止无关人员入场,导致双方矛盾升级。中建一局主张远东置业拖欠甲方指分包工程款、监理服务费,工程图纸、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未完成,均缺乏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可以认定中建一局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八条第(一)项关于“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的规定,远东置业请求解除总承包合同,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远东置业2016年7月1日起诉中建一局要求解除合同,可视为中建一局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故一审法院确认双方总承包合同于2016年7月1日解除。

  二、关于工程质量及责任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根据远东置业申请,经双方依法选定鉴定机构,一审法院委托东南公司对土建安装已完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对于有关质量问题,双方均同意由东南公司出具修复方案,由标定公司出具修复费用。东南公司、标定公司出具鉴定意见后,一审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东南公司、标定公司对双方所提异议均给予书面答复。双方均未能提交足以推翻相关鉴定意见的反驳证据,相关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现就双方有关争议作如下认定:

  1.土建安装工程

  (1)工程质量问题

  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确保优质结构工程,其中二幢高层确保扬子杯。经东南公司鉴定,A、B区公共地下室部分存在较多质量问题,如B区公共地下室存在裂缝、渗漏、钢筋保护层厚度偏差不符合规范要求、露筋,部分剪力墙存在止水螺杆头和塑料堵头未清除、端部锈蚀,墙面灰层存在空鼓,部分顶板、梁、柱混凝土存在露筋、蜂窝、孔洞和疏松,排烟风管、管道支吊架和桥架出现锈蚀。A、B区公共地下室混凝土柱、顶梁的箍筋保护层厚度,顶板、墙的最外层钢筋保护厚度均不满足规范要求。B区多层住宅存在裂缝、渗漏、净高偏差不符合规范要求、露台止水坎不符合设计要求。C区沿河别墅、D区花园别墅存在渗漏等。上述质量问题的产生,东南公司认为均与施工质量控制不当有关,部分房屋渗漏与石材幕墙施工有关。因此,应认定中建一局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2)修复方案

  东南公司依据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对质量问题出具了修复方案。双方当事人对修复方案虽有异议,但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3)修复费用

  经标定公司鉴定,修复费用为6161188.07元;双方对图纸未标注露台的无顶阳台修复费用929368.99元有争议。对于该争议费用,中建一局认为其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因图纸中对无顶阳台未标注需要做防水,且施工中亦未收到设计单位或远东置业增加该部位防水要求的指示函。因此,该项修复费用不应由中建一局承担。远东置业认为中建一局作为有经验的特级资质施工企业,即便图纸未标注亦应当做防水处理。因此,中建一局应当对该部分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依据2021年9月17日庭审笔录记载,经向鉴定人询问,标定公司认为图纸上未标注露台的有防水设计要求,双方核对工程量时,中建一局称有未标注露台的做了防水,该部分造价已计取给中建一局,并计入总造价中。因此,远东置业主张该修复费用929368.99元由中建一局承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土建安装质量问题修复费用认定为:6161188.07元+929368.99元=7090557.06元。

  (4)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诉讼中,中建一局针对远东置业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勘察,并对现场梁板柱的露筋、8条收缩缝的渗漏水、梁柱混凝土空洞等质量问题进行了详细检测。经双方协商,远东置业同意由中建一局进场对有关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因中建一局进场修复之前,远东置业已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过修复,现双方对中建一局修复费用多少产生争议。双方均认可质量修复作业涉及近千个施工点,且现在难以复原,而中建一局又确实进行了修复施工。鉴此,造成不能确定各自施工节点,无法分清各自修复费用,应认定双方均有责任,一审法院酌定各自发生修复费用7090557.06元的50%即3545278.53元,故远东置业要求减少工程款3545278.53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2.幕墙工程

  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双方就幕墙工程所用石材专门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依据该协议约定,石材由中建一局提供,并负责管理、使用;远东置业选择并确认石材品牌,对已确认的石材样品负责。指定的石材供应商提供的不合格材料,中建一局有权拒绝。双方对石材品牌为产自新疆的卡拉麦里金(荔枝面)没有异议,中建一局对远东置业确认的石材样品亦没有异议。该协议还约定,中建一局对石材的规格、数量负责,对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石材,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赔偿责任。

  (1)工程质量

  经东南公司鉴定,多层区、别墅区各幢房屋外立面石材幕墙工程的观感质量、锈蚀及焊接部位防腐处理、连接节点构造、石材线条造型及接缝构造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现场共抽查213块石材,依据江苏省规范标准,石材厚度合格率为35%;依据国家规范标准,石材厚度合格率为64%;依据石材幕墙协议约定,石材厚度合格率为90%。针对双方提出的异议,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①观感色差。经东南公司现场勘查,幕墙“石材颜色相差过大,颜色明显深浅不一,整体石材颜色明显不均匀一致,石材观感已超出颜色基本一致或者均匀一致的要求,不符合规范要求。”中建一局辩称,天然石材存在“色差”属于自然现象,鉴定人通过感官不能准确判断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但天然石材虽有“色差”,且“色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只能通过感官判断,但鉴定人系建筑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对石材“色差”标准作出的感官判断,不同于一般人对石材“色差”的感知。对照《建设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9.4.14条“颜色和花纹应协调一致,无明显色差,无明显修痕”及《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第8.0.3条“幕墙工程观感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石材颜色应均匀……”的规定,东南公司鉴定出幕墙石材存在“观感色差”不符合规范标准的质量问题,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②钢构件锈蚀及焊接部位防腐处理。经东南公司检测,多层区、别墅区石材幕墙的钢构件受焊接影响的钢材表面普遍未做防锈漆,该做法不符合规范要求。中建一局辩称,钢构件焊接缝锈蚀系自然现象,通常几年后就会出现锈蚀。但鉴定人提出的钢构件锈蚀并非自然形成的,而是因为钢构件受焊接影响的钢材表面普遍未做防锈漆。钢构件为薄壁型镀锌方管和角钢,焊接时瞬间产生的高温会融化母材,对镀锌层造成破坏,而钢材焊接完成后,没有对焊缝底部进行防腐处理。钢构件锈蚀与焊缝底部已被破坏的镀锌层没有做防腐处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建一局主张钢构件锈蚀为自然现象与事实不符。对照《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第7.3.5条“幕墙钢构件施焊后,其表面应采取有效的防腐处理”及《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GJ32/J124-2011第8.2.9条“焊连接的焊缝高度、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焊缝处应进行防腐处理”的规定,东南公司鉴定出幕墙工程存在钢构件锈蚀及焊接部位防腐处理做法不符合规范标准的质量问题,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③钢构件连接构造角码未设置加强肋。经东南公司检测,B区各幢普遍存在主体结构连接件未设置加强肋,B16(116)、B18(105)幢石材幕墙的立柱与主体结构之间存在焊接连接,未采用螺栓连接,上述节点构造做法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中建一局辩称,原设计图纸中对钢构连接件间距215㎜以下的,均不需要设置加强肋,鉴定人片面抽取节点详图中的三张作为鉴定依据,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经鉴定人核实,其抽取的三张节点图为外墙面无线条造型部位的通用图,该通用图并非只用于墙角范围,且现场打开检查的部位,亦为通用做法部位。因此,中建一局对其已按设计图纸施工的辩解与事实不符。对照《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GJ32/J124-2011第9.2.7条“立柱与主体结构之间应用螺栓连接……”的规定,东南公司鉴定出B区各幢主体结构连接件未设置加强肋及B16(116)、B18(105)幢存在钢构件连接不符合规范标准的质量问题,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④石材厚度。经东南公司现场抽查,依据《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GJ32/J124-2011第8.2.4条“幕墙使用的石材平板的性能应满足……的要求,并应符合表8.2.4的规定……天然花岗石最小厚度为25㎜”的规定,合格率为35%。依据《建筑幕墙》GB/T21086-2007第7.3.1.1条“板材外形尺寸允许误差应符合表47的要求……亚光面、镜平板厚度允许误差为+2.0㎜、-1.0㎜”的规定,合格率为64%。依据石材幕墙协议第四条“……石材厚度验收标准,厚度标准25㎜,允许范围正负2㎜”的约定,合格率为90%。中建一局辩称,现场鉴定均为人工操作,操作过程中非常容易出现毫米以内的偏差;依据《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0-2001/2018第15.0.4条“最大偏差不得超过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的规定,石材板材厚度正负3㎜均属于质量偏差值范围内。对此,东南公司答复认为,技术人员现场使用的游标卡尺精度为0.02㎜,大于石材厚度的0.1㎜偏差精度要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0-2001/2018第15.0.4条是对一般项目的允许偏差精度要求,而涉案工程为石材幕墙工程,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9.4.2条和《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GJ32/J124-2011第8.2.4条要求,石材厚度属于主控项目内容,中建一局对石材厚度的辩解不能成立。东南公司鉴定出石材厚度不符合规范标准的质量问题,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2)修复方案

  东南公司出具的修复方案可简述为:保留钢结构龙骨和不锈钢连接件,在主体结构连接件外侧补焊7㎜厚度锌加强肋,清理钢结构焊缝表面,对焊缝底部受焊接影响的钢材表面进行除锈处理,按原施工图纸要求重新安装石材平板,厚度不得小于25㎜。

  ①石材平板是否需要全部拆除。中建一局认为石材平板不需要全部拆除即可对有关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并描述了按水平或竖直方向,采用“隔一折一、隔二折一”的具体施工方案。但该施工方案不能满足“按原施工图纸要求重新安装石材平板,厚度不得小于25㎜”的修复方案。首先,《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GJ32/J124-2011第8.2.4条规定,属于工程质量验收的地方强制性标准,如果违反该强制性标准,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其次,依据《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GJ32/J124-2011第8.2.4条规定,天然花岗石最小厚度为25㎜,而合格率仅为35%。即便考虑天然石材厚度通常会有偏差,依据《建筑幕墙》GB/T21086-2007第7.3.1.1条规定,允许误差的范围在+2.0㎜、-1.0㎜之间,合格率亦只有64%。第三,即便仅拆除不符合国家标准的36%石材平板,但这些板材实际分布在何处,现难以辨别,中建一局对此亦无法举证证明。第四,石材平板为产自新疆的天然石材,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新采购的石材平板能否与保留的石材平板一致,以满足《建设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9.4.14条规定的颜色、花纹、色差要求,对此中建一局亦无法保证。因此,现有幕墙的石材平板只能全部拆除修复,中建一局提出的局部拆除方案不具有可操作性,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②石材线条是否需要拆除。中建一局认为拆除平板是为了解决色差和厚度问题,而石材线条没有色差和厚度问题,石材线条没有拆除的必要;部分石材宝瓶、装饰吊坠、宝瓶栏杆上面的压顶线条不涉及钢结构连接、防锈处理,本身没有质量问题,如若拆除,明显属于扩大损失。但从东南公司对涉及石材线条问题的答复意见看,修复过程中“部分石材线条会受到影响,需要拆除”,拆下的石材线条重新利用应“确保与石材幕墙整体色泽一致”,对于不拆除的石材线条“在同一立面与石材平板的整体色泽一致”。可见,对石材线条并非没有“色差”的质量要求,不拆除的石材线条应满足与修复后的石材幕墙整体色泽一致的规范标准。现有石材幕墙已存在“石材颜色相差过大,颜色明显深浅不一,整体石材颜色明显不均匀一致,石材观感已超出颜色基本一致或者均匀一致的要求”,如石材线条不拆除,则更加难以做到“确保与石材幕墙整体色泽一致”,无法满足《建设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9.4.14条及《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第8.0.3条对石材幕墙颜色、花纹、色差的质量规范标准。因此,对中建一局提出的石材线条不需要拆除的修复方案,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3)修复费用

  标定公司对修复方案造价进行了鉴定,并出具按石材材料费目前市场价计算的修复费用90099961.86元,按原石材材料费核价计算的修复费用117057905.14元的鉴定意见。因修复费用系目前对石材幕墙质量问题进行拆除重做的工程造价,修复完成后石材幕墙即满足建筑工程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因此,修复费用应当按石材费目前市场价计算即90099961.86元,远东置业主张按原石材核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4)责任承担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①观感色差不符合规范的责任。石材幕墙协议约定石材“品种、颜色光泽度按订货样品为准,颜色基本一致,无明显色差”。远东置业选择并确认石材品牌,对已确认的石材样品负责。中建一局对进场材料的质量负全部责任;石材使用前,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有权拒绝指定的石材供应商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施工期间,远东置业未改变石材品牌或石材样品,只是将高层区的石材调整到了多层区、别墅区,而石材幕墙协议约定的石材质量标准是统一的,各区域之间并没有区分质量标准。因此,即使将高层区石材改用到多层区、别墅区,亦不应产生石材局部颜色深浅出现较大差异的现象。但考虑到天然石材的特性,远东置业将高层区石材调整到多层区、别墅区,会限制中建一局选择石材基料的范围,对石材色差会造成一定影响,但并非系出现观感色差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对石材观感色差的质量问题,依据协议约定,中建一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远东置业承担次要责任。

  ②钢构件锈蚀及焊接部位未作防腐处理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石材幕墙钢结构受焊接影响的钢材表面普遍未做防锈漆处理,系导致钢结构锈蚀的主要原因。东南公司2021年6月16日接受询问时答复认为“幕墙钢结构在验收标准的主体结构分项工程中,主体结构锈蚀对质量影响非常大”。因此,中建一局未按石材幕墙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应对钢构件锈蚀及焊接部位未作防腐处理的质量问题承担全部责任。

  ③钢构件连接构造角码未设置加强肋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中建一局未经设计单位批准,擅自减少设置在钢构件连接构造角码处的加强肋,属于偷工减料的行为。中建一局辩解其按设计图纸施工,但经东南公司确认不能成立。因此,中建一局未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应对钢构件连接构造角码未设置加强肋的承担全部责任。

  ④石材厚度不符合规范的责任。幕墙石材平板属于主控项目,依据《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GJ32/J124-2011第8.2.4条规定,幕墙使用的石材平板的性能十分重要,其性能指标根据国家标准最低要求制定。《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GJ32/J124-2011第8.2.4条规定,天然花岗石最小厚度为25㎜,该规定属于地方强制性标准。即使考虑天然石材一般会存在偏差,但允许误差范围亦不应超出《建筑幕墙》GB/T21086-2007第7.3.1.1条规定的+2.0㎜、-1.0㎜的国家标准。石材幕墙协议约定“石材厚度验收标准25㎜,允许范围正负2㎜”,明显不符合《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规程》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亦不满足《建筑幕墙》规定的国家最低要求,双方均应对石材厚度质量问题负责。但中建一局作为具有建筑特级质证的施工企业,应当对国家、地方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更加清楚明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远东置业要求使用低于国家标准厚度的石材。故中建一局的过错程度大于远东置业,应对石材厚度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综合考虑石材幕墙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双方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中建一局承担70%的主要责任,远东置业承担30%的次要责任。

  《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三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如前所述,石材幕墙属于主控项目,涉及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应对规范标准数据严格要求,鉴定人东南公司认为石材幕墙工程的质量问题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因此,虽然涉案工程在诉讼中通过了竣工验收,但对经司法鉴定出的工程质量问题,中建一局不能免除赔偿责任。且依据补充协议第8项关于“无论甲方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或验收,均不解除乙方对自己承包工程(含总承包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分包)的质量所负的责任”的约定,即使石材幕墙施工中的每一道工序都经过远东置业、监理单位的检验或验收,中建一局按约仍不能免除其所负的质量责任。故中建一局、金飞幕墙以涉案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以及施工中已经远东置业检验为由抗辩免除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远东置业对金飞幕墙已失去信任,拒绝其对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并要求减少工程价款,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远东置业作为建设方依法亦应对工程质量负责,针对远东置业对质量问题的过错,中建一局有权要求减轻赔偿责任。综上,按一审法院确定的责任比例,远东置业主张减少给付中建一局工程款90099961.86元×70%=63069973.3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已完工程造价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溪隐府工程分地下室基础及桩基区、高层区、多层区、别墅区及基坑支护工程。根据中建一局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标定公司对多层区、别墅区土建安装及基坑支护工程、幕墙已完工程造价、高层区签证费用进行鉴定。标定公司出具鉴定意见后,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质证、询问;对双方提出的异议,标定公司修正后均给予书面答复。经质证,双方均未能提交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反驳证据,故一审法院对标定公司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对无争议造价320977365.8元予以确认,对争议造价作如下认定:

  1.多层区、别墅区土建安装争议造价

  (1)中建一局主张增加9465277.36元,其中:

  ①消防工程17247元。庭审中,远东置业表示因该金额较小,不再与中建一局争议,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一审法院予以准许。故中建一局主张增加消防工程签证费17247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②甲方分包管理费3087452元、乙方自行施工(1%)管理费3071727.91元,共计6159177.91元。依据补充协议约定,远东置业指定分包的工程,中建一局可按实际结算金额的8%计取总包管理费,中建一局自行施工的按1%计取管理费;总包管理费必须要经过远东置业考评,考评合格后方可支付相应工程的总包管理费;远东置业将按月对总包管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当月报送给中建一局。依据上述约定,远东置业主张不应计取总包管理费,应提交对中建一局按月考核,且考核结果不合格,并已当月报送给中建一局的相关证据。远东置业未提交经考核不合格的相关证据,应视为中建一局总包管理合格。故中建一局主张总包管理费、自行施工管理费,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③多层区商品砼运距超过5km增加运费409784元。中建一局主张运距超过5km增加费用应提交证据证明。虽然双方约定按信息价结算,但信息价中规定了5km以内和以外的价格。因此,实际运距是否超过了5km,中建一局应当提交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而中建一局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运距超过了5km。故中建一局要求增加运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④土方开挖30cm厚度1444964.23元。双方虽对土方工程由远东置业单独分包、土方剩余30cm厚度及基坑等由中建一局负责清理无异议,但全部工程量应按何标准取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中建一局主张应按人工开挖取费,远东置业主张应按机械开挖取费,但均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鉴此,一审法院采信标定公司结合实际施工经验的鉴定意见,酌定50%工程量按50%人工计费,另50%工程量按机械计费。故中建一局主张的土方开挖30cm厚度1444964.23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⑤地下室砖胎模厚度1434102.22元。双方对施工地下室工程时使用的砖胎模厚度分歧较大,远东置业主张砖胎模厚度120㎝,未按图纸厚度施工;中建一局主张已按图纸厚度240㎝施工。但双方就各自主张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鉴此,一审法院采信标定公司结合实际施工经验的鉴定意见,酌定30%按一砖墙即240㎝计算,70%按半砖墙即120㎝计算。故中建一局主张地下室砖胎模厚度1434102.22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2)远东置业主张减少7706711.79元

  ①电费200万元。本工程电费由远东置业代交,从支付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双方在核对已付工程款时已明确应扣除的电费,工程总造价中不应再计入电费200万元。故远东置业主张扣除电费200万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②多层东区顶板防水工程284906.12元及保护层104125.09元共计389031.21元。远东置业主张中建一局未完成这部分施工义务,中建一局虽反驳其已施工,但未能提交已完工的相关证据。故远东置业主张扣减389031.21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③支护工程180米长度费用460140.58元。为防止边坡塌方,中建一局进行了支护,远东置业主张有180米边坡没有进行支护,不应计取费用。中建一局虽反驳已施工,但未能提交已施工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远东置业主张扣减支护工程180米长度费用460140.58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④20239.75吨预拌砂浆与自拌砂浆的差价4857540.58元。涉案工程混凝土,标定公司按图纸计算的全部是预拌砂浆,对此远东置业提出异议,主张中建一局在实际施工中部分使用了自拌砂浆,要求扣减差价4857540.58元。为证明其主张,远东置业提交了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质量控制类)、江苏大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中建一局2012年8月6日至2015年5月6日工程预拌砂浆用量汇总表、溪隐府预拌砂浆汇总表予以证明。经质证,中建一局认为预拌砂浆分为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中建一局使用的砌筑砂浆直接向江苏大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而抹灰砂浆、地面砂浆因与各分包单位签订包工包料合同,由分包单位自行采购。因此,远东置业提供的中建一局向江苏大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预拌砂浆,不包括下属分包单位采购的部分。但中建一局未能提供其下属分包单位采购预拌砂浆的相关证据,不足以推翻远东置业提交的相关证据。故远东置业主张扣减20239.75吨预拌砂浆与自拌砂浆的差价4857540.58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3)水电安装、消防部分因界面争议而产生的争议

  诉讼中,双方先就水电安装、消防工程量进行了核对,并由标定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之后,双方又对工程量核对结果反悔。因涉案工程均以恒泰咨询公司出具的退场界面为依据,故标定公司以恒泰咨询公司确认的界面为依据重新鉴定了水电安装、消防部分造价。在原鉴定金额基础上,水电安装增加2096786.37元,消防增加564732.68元。远东置业主张其系按施工图纸核定的完整工程量,不应存在扣减问题,但标定公司在鉴定说明中明确指出系按恒泰咨询公司确认的退场界面,故远东置业主张不能成立。中建一局主张按恒泰咨询公司确认的停工界面及施工图纸鉴定出的消防造价就是9486400.88元,不应再扣减未做部分862167.52元。但标定公司认为其计价原则就是施工图纸总造价减去未做部分的造价得出已完工程造价,并且本次按恒泰咨询公司界面的施工图纸总造价9486400.88元,与按双方核定工程量的总造价9322939.91元基本相当,差别在于对未做部分金额的调整,由1263439.23元调整为862167.52元。中建一局又称其与标定公司实际参与消防工程造价的鉴定人员多次沟通,该鉴定人员明确表示9486400.88元为按恒泰咨询公司界面鉴定的造价,不是施工图纸总造价,但该鉴定人员并未以合法途经向一审法院作出说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且中建一局未能就标定公司依据双方核定工程量鉴定造价时,亦扣减了1263439.23元作出合理解释。故中建一局主张9486400.88元应全部计入已完工程造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已完多层区、别墅区工程造价应认定为:321003973.98元+9055491.36元-5706712.37元+2661519.05=327014272.02元。

  2.幕墙工程造价

  已完石材幕墙工程造价113952479.83元,一审法院对双方争议造价作如下认定:

  ①石材幕墙8%管理费5261529.43元-325636.98元=4935892.45元(指材料管理费)、自施工(1%)管理费591343.83元-36598.37元=554745.46元共计5490637.91元。如前所述,远东置业没有提交按约考核中建一局总包管理情况的相关证据,应视为中建一局总包管理符合约定。故中建一局主张石材幕墙分包工程总包管理费、自行施工管理费,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②龙骨型材10951020.68元。经标定公司审核,中建一局提交的钢骨架施工图纸不完善,其主张的龙骨型材10951020.68元工程量在钢骨架图纸中没有反映,中建一局系按常规推测出的费用,对此中建一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一审法院采信标定公司鉴定意见,对中建一局主张的该项费用不予支持。

  ③多层区外墙石材2016年春节后剩余工程造价800万元。远东置业与金飞幕墙签订多层区幕墙工程剩余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之间应按约结算这部分工程价款。经远东置业审定,金飞幕墙完成剩余工程总造价7852538.92元。中建一局2016年春节前停工界面无法确认,2016年10月12日退场时界面由恒泰咨询公司确认,标定公司鉴定时没有区分中建一局停工至退场期间的工程量。因此,中建一局停工至退场期间,由金飞幕墙完成的幕墙剩余工程量,应在幕墙鉴定总造价中予以扣除。远东置业审定的金飞幕墙已完剩余工程总造价7852538.92元中,应包括中建一局退场后由金飞幕墙完成的工程量。中建一局在2021年10月18日庭审中称“中建一局与远东置业幕墙工程结算界面是由恒泰咨询公司确认的,该界面至整个幕墙工程完工还需要约一百万元。”远东置业在2019年5月7日质证笔录中称“中建一局撤场后幕墙剩余工程仅五六十万元。”因双方在剩余工程总造价7852538.92元中均无法区分该部分工程量,故一审法院参照恒泰咨询公司确认界面,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酌定该部分工程造价为80万元。中建一局停工至退场期间,由金飞幕墙完成的幕墙工程剩余工程造价可认定为:7852538.92元-800000元=7052538.92元,应从中建一局与远东置业之间结算的幕墙工程总造价中予以扣除。

  ④石材平板(25㎜)价格是按385元/㎡,还是220元-276元/㎡计价。石材幕墙协议约定的石材平板价格为385元/㎡,虽然诉讼中经标定公司向市场询价,同时参考同期的新疆产其他石材信息价格,认为石材平板(25㎜)的正常价格水平在220元-276元/㎡,明显低于双方约定的385元/㎡,但石材品种为卡拉麦里金(荔枝面)系远东置业选定的,并且到新疆实地考察确认样品,因此应推定远东置业了解该石材品种的价格,不存在误解。从石材幕墙协议约定的“石材质量及安装标准”内容看,双方不但确定了石材品牌,还约定了“颜色光泽度按订货样品为准,颜色基本一致,无明显色差”的高品质要求,同时还应考虑一部分利润给金飞幕墙。因此,远东置业主张石材平板(25㎜)价格385元/㎡显失公平,依据并不充分。故远东置业要求按220元-276元/㎡确定石材平板(25㎜)价格,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已完幕墙工程造价应认定为:113952479.83元+5490637.91元-7052538.92元=112390578.82元。

  3.高层区工程造价

  高层区房屋通过竣工验收后,中建一局递交了竣工结算报告,远东置业委托江苏普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审核,双方对核定结算金额443409702元没有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从结算审核报告所作说明第五.8条内容看,中建一局“报送甲方项目部未批复签证暂未计入,待后期由甲方项目部、监理单位签字核实”,并附未批复签证统计表。可见,高层区确有部分签证因争议未予结算。故中建一局主张双方应结算该部分签证费用,应予支持。对双方争议签证费用,一审法院作如下认定:

  ①水电安装签证1038564.29元。中建一局提交的水电签证单,既没有甲方远东置业签字,也没有工程监理签字,不具有结算工程价款的效力。故中建一局主张高层区水电安装签证费1038564.29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②土建签证617978.18元。中建一局提交的土建签证单有工程监理签字,远东置业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一审法院确认相关签证单的结算效力。故中建一局主张高层区土建签证费617978.18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高层区工程造价应认定为:443409702元+617978.18元(签证)=444027680.18元。

  4.基坑支护(高层区)造价

  双方于2011年5月12日签订基坑支护合同,约定合同价款630万元。经标定公司鉴定,基坑支护项目整个工程造价为10712855.71元。因远东置业提出异议,认为多层区的基坑支护造价包含了高层区部分,故标定公司在扣除争议的高层区部分后,确定多层区基坑支护为6469164.9元,并列为无争议项。远东置业主张多层区与高层区基坑支护工程存在重叠部分应当举证证明,远东置业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高层区基坑支护4243690.81元、多层区基坑支护6469164.9元合计10712855.71元,与标定公司鉴定意见一致。故中建一局主张高层区基坑支护造价4243690.81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基坑支护(高层区)造价应认定为:4243690.81元。

  四、关于已付工程款、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1.已付工程款

  诉讼中,双方经对账,远东置业主张748850916.75元,中建一局主张收到工程款712350916.75元,双方争议付款共计3650元,分三笔即2000万元、1550万元、100万元。(1)2000万元。依据2018年5月28日质证笔录记载,远东置业认可“实际支付给中建一局款项总计748850916.75元,实际工程款是728850916.75元,2000万元已经返还给了中建一局”,说明争议款项2000万元的性质并非工程款,故远东置业主张该2000万元为已付工程款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1550万元。中建一局主张远东置业预付款中有1550万元为转贷款,其于2011年11月18日、28日转给金飞幕墙,金飞幕墙于2011年11月21日、29日又转还给远东置业,不应计入已付工程款。远东置业虽抗辩1550万元又转回远东置业仅系资金流向,之后其又给付金飞幕墙1550万元,但远东置业未就其主张的又给付金飞幕墙1550万元,与收取金飞幕墙1550万元款项的性质相同。相反,中建一局提交的2013年6月4日双方签订“溪隐府2013年3月31日已完成产值统计表”及诉讼中远东置业提交的“远东置业已付中建一局溪隐府项目工程款流水账”等证据,可以印证该1550万元不属于已付工程款。故远东置业主张该1550万元为已付工程款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021年10月10日,远东置业在答辩状中确认已付工程进度款为713386040.75元,与中建一局认可的712350916.85元相差10351234元,放弃了对上述2000万元和1550万元的争议,对此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双方最后争议金额为1035124元,分两笔即100万元和35124元。(3)100万元。虽然2013年5月31日付款凭证1000万元中载明的付款性质为工程进度款,但依据中建一局提交的1000万元履约保函和100万元投标保证金电子转账凭证,可以认定中建一局交纳了投标保证金100万元,而依据招投文件规定,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应予退还。故中建一局主张该100万元并非工程进度款,应在已付款金额中扣除,一审法院予以支持。(4)35123.9元。远东置业主张35124元系代付中建一局应承担的体育中心水电费,此款应视为已付工程款。但双方签字对账表中,并没有将该35123.9元纳入结算金额,故远东置业主张该35123.9元应视为已付工程款,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确认远东置业已付中建一局工程款总额为712350916.75元。

  2.欠付工程款及利息

  (1)欠付数额

  中建一局已完工程造价:

  ①高层区:443409702元+617978.18元(签证)=444027680.18元。

  ②基坑支护:6469164.9元(多层区)+4243690.81元(高层区)=10712855.71元。

  ③多层区、别墅区已完工程造价:327014272.02元-6469164.9元(多层区基坑支护)-多层区地下室等修复费用3545278.53元=316999828.59元。

  ④石材幕墙已完工程造价:112390578.82元-石材幕墙修复费用63069973.30元=49320605.52元。

  远东置业欠付工程款:已完工程造价821060970元-已付工程款712350916.75元=108710053.25元。

  (2)计息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视为应支付工程款时间。本案中,中建一局撤场时即2016年10月12日,涉案工程已交付给远东置业,远东置业应当支付工程结算款及利息,利息应从2016年10月12日计付。总承包合同对迟延支付进度款没有约定计息,且补充协议约定:“施工过程中为付款而对工程量的核实,纯粹为支付工程进度款所用,不能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和结算的依据”。因此,中建一局将施工过程中审核的工程量作为计息依据,与合同约定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3)计息标准

  双方对欠付工程利息的计付标准没有约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远东置业欠付的工程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欠付的工程款,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中建一局请求按上述标准利率的1.5倍计息,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4)利息计算

  ①高层区:虽然高层区2014年12月10日即通过竣工验收,中建一局2015年5月11日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远东置业2016年1月30日委托第三方完成审核结算,但如前所述,依据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11.2款第⑤项约定,中建一局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竣工后,远东置业付至竣工结算总价85%,且现有证据表明施工中双方并未变更该约定。因此,中建一局主张2015年5月11日提交结算报告,按通用条款第33.2款、第33.3款约定,远东置业应于2015年6月8日审核完毕,2015年7月8日支付至结算价85%,不符合专用条款第11.2款第⑤项约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总承包合同已解除,中建一局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已不可能实现,故高层区结算款利息应依法从2016年10月12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②基坑支护:基坑支护合同虽由双方单独签订,但从实际履行情况看,双方并没有严格按合同约定付款节点和比例结算工程款。基坑支护工程价款仅在中建一局提交的2013年3月31日完成产值统计表有所体现,即中建一局上报已完产值129万元,并要求按70%比例支付804万元,但远东置业在审核结果中未将基坑支护与其他工程分别核算应付进度款数额。在此之后,中建一局申请付款,远东置业审核付款,均未提及基坑支护工程款;双方往来函件中,亦没有表示要结算基坑支护工程款;且双方对基坑支护工程结算款存在争议,诉讼中系通过鉴定予以确定。故中建一局要求按基坑支护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和比例付款支付结算款利息,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基坑支护工程款利息,亦应当依法从2016年10月12日工程交付之日起算。

  ③多层区、别墅区及石材幕墙:

  如前所述,总承包合同解除后,多层区、别墅区及石材幕墙工程结算款的支付时间,应当依法确认,利息从法律规定之日计付,即从2016年10月12日工程交付给远东置业之日起计付。

  (5)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依据上述法规规定,保证金条款基于双方承包合同约定,故双方约定的工程结算款“剩余3%作为保修金”,因总承包合同解除而终止履行。但中建一局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履行法定保修义务,保修期应依法从涉案工程2019年10月29日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五、关于双方主张损失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1.中建一局主张的损失

  (1)工期延误损失、可得利益损失52555006.13元

  诉讼中,中建一局提出索赔要求并申请鉴定,标定公司将索赔项目工程造价分成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多层区、别墅区3305752.91元;第二部分争议部分27440378.93元;第三部分高层区15518468.11元。一审法院对三部分损失分别作如下认定:

  ①多层区、别墅区。因总承包合同解除系由中建一局根本违约造成的,故中建一局主张可得利润损失2903159.90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远东置业迟延支付进度款,与中建一局未及时支付材料款而导致供货方加价402593.01元之间,缺乏因果关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②高层区。施工中,中建一局没有按通用条款第36.2款约定及时向远东置业提出索赔要求;双方签订工期延长补充协议时,亦没有要求对方承担此前工期延误的损失;双方办理高层区竣工结算时,亦没有将工期延误损失纳入结算范围。鉴此,对于补充协议之前高层区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因双方均没有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可视为已不再要求对方赔偿。故中建一局要求远东置业赔偿高层区工期延误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有违诚信,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③其他争议损失。宜兴法院强制中建一局撤场时,恒泰咨询公司对现场整体外观情况进行拍照取证。次日,双方及监理单位共同踏勘现场,并对施工现场状态进行拍照、记录。中建一局参与现场踏勘,应承担未在勘察记录上签订确认的不利后果。中建一局主张撤场时丢失脚手架费用1946715.50元、现场材料费用8808615.10元,没有提交相关实物照片,不足以证明发生该项损失。中建一局拒绝执行生效裁定,应当自行承担因宜兴法院强制撤场而发生的人工费30万元。总承包合同2016年7月1日解除,中建一局主张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职工工资828902.26元、2017年现场经费4640元,与远东置业之间无因果关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中建一局主张2014年8月至2016年10月因工期延误发生保全费1788557.55元、项目其他人员(电工、保洁、厨师、库管等无合同人员)费80万元、人员窝工费3398400元、机械延误损失3010972.76元、钢管架料租赁费6553575.76元共计15551506.07元。虽然该部分费用与工期延误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确认损失数额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补充协议已将工期延长至2014年12月,应按比例扣减该部分费用2488240.97元;二是,中建一局在施工中没有按约将损失情况及时向远东置业提出审核索赔,有关费用并不准确;三是,如前所述,中建一局应承担多层区、别墅区工期延误的主要责任。故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远东置业赔偿中建一局损失:(15551506.07元-2488240.97元)×30%=3918979.53元。

  (2)承兑汇票利息损失10933948元

  总承包合同对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没有约定,从已付款对帐表载明的付款情况看,远东置业2011年12月15日第一次付款即以承兑汇票形式,之后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期间的付款亦基本以承兑汇票方式给付,对此中建一局从未提出赔偿利息损失要求,因此双方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进度款已成为交易习惯,应视为中建一局认可此付款方式。故中建一局要求远东置业赔偿承兑汇票利息损失10933948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远东置业反诉主张的违约金、损失

  (1)中建一局未及时发放工人工资违约金43073617.24元

  总承包合同第四部分工程基本要求第2.2款约定,在任何情况下,中建一局不得因迟延或推迟支付工人工资影响工程进展,造成实质影响的视为违约,并视影响程度支付合同总价2%-5%的违约金。从远东置业提交的2015年4月1日工作联系函、2016年1月29日向中建一局发出的协调处理函、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政府发出的紧急报告、工程余款转移支付明细等载明的内容看,施工中确实出现了“要求业主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因欠薪而上访”等因中建一局延迟或推迟支付工人工资而导致的群体事件,对涉案项目工程建设造成实质性影响,对此中建一局应承担违约责任。远东置业主张按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2%-5%”支付违约金43073617.24元,中建一局抗辩认为欠薪事实并没有造成远东置业实际损失,远东置业该项反诉请求应予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远东置业虽然没有举证证明因欠薪事件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但工人群体到远东置业售楼处、宜兴市政府索要欠付工资,会给溪隐府房地产项目形象及楼盘销售业绩带来不利影响,间接导致远东置业经济利益受损。且中建一局作为具有特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在工程进入收尾阶段发生欠薪事件,违反诚信原则,过错较大。因此,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一审法院酌定中建一局支付远东置业违约金100万元。

  (2)中建一局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25844170.34元

  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9.1款约定:“承包人各单位工程逾期完工或竣工的违约金为单位工程合同总价的万分之四/天。误期违约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因总承包合同已解除,一审法院以鉴定确认的已完工程造价作为违约金的计算基数。经鉴定,多层区、别墅区、石材幕墙已完工程造价为327014272.02元+112390578.82元=439404850.84元。如按每日计算违约金,显然已超过已完工程总价的3%,故违约金总额应以3%计算即439404850.84元×3%=13182145.52元。如前所述,中建一局应对工期延误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酌定中建一局承担违约金的70%即9227501.86元。但该违约金能否支持,还应考虑是否与其他损失相重复。

  (3)中建一局赔偿远东置业逾期交房损失51019488.09元

  ①高层区。远东置业主张高层区逾期交房损失已支付419187元、未支付85218元共计504405元。如前所述,施工中双方均没有按通用条款第36.2款、第36.3款约定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双方签订工期延长补充协议时,亦没有要求对方承担之前工期延误损失;双方办理高层区竣工结算时,亦没有将工期延误损失纳入结算范围。鉴此,对于补充协议之前高层区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可视双方均不再要求对方赔偿。而补充协议之后,高层区已基本按约完工。故远东置业要求中建一局承担高层区逾期交房损失,有违诚信,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②多层区、别墅区。总承包合同于2016年7月1日解除,多层区、别墅区已完工程于2016年10月12日移交给远东置业,在此之后远东置业与第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没有按约交付房屋而承担赔偿责任,与2016年10月12日之前工程逾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远东置业要求中建一局承担2016年10月12日之后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从远东置业提交的逾期交房损失统计表载明的内容看,2016年10月12日之前签约合同、民事判决书、补充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已支付赔偿金8003522元。中建一局虽有异议,但无相反证据反驳,故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如前所述,中建一局应承担多层区、别墅区逾期竣工主要责任,故一审法院酌定中建一局承担逾期交房损失70%责任,赔偿损失8003522元×70%=5602465.4元。远东置业主张多层区、别墅区未支付赔偿金40080163.65元,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4)中建一局赔偿远东置业增加监理费支出损失4968000元

  远东置业委托华诚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监理,工期延误必然导致华诚公司监理费用增加。远东置业提交的监理合同、补充协议、支付费用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因工期延误增加的相应监理费用。但如前所述,工期延误系因双方均违反合同造成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远东置业主张4968000元增加监理费损失发生在2014年9月至2019年12月,此期间包含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补充协议履行期间、补充协议之后至合同解除、合同解除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补充协议没有约定增加监理费如何承担,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补充协议之后至合同解除,中建一局违约停工系造成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应对增加监理费承担主要责任;合同解除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此期间虽然总承包合同已解除,但监理合同仍在延续,应属于赔偿范围。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大小,一审法院酌定中建一局承担增加监理费70%即3477600元。

  (5)中建一局赔偿远东置业资金延长占用期间利息损失588505598.3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远东置业主张中建一局赔偿因溪隐府项目融资而产生的资金延长占用期间利息损失588505598.33元,其中包括远东置业直接向民生银行贷款、通过远东公司统一向银行贷款和还款、直接向远东公司借款而多支付的利息损失。但总承包合同没有约定中建一局违约时应赔偿远东置业融资利息损失,亦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合同时中建一局能够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远东置业融资情况。虽然经信永中和所鉴定,远东置业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12日期间可确定利息损失为225342088.36元,但信永中和所认为远东置业财务资料中“没有反映房屋预售或销售等资金来源情况相关资料,项目用款扣减该部分资金来源后真正所需借款暂难以认定”。可见,远东置业贷款、借款资金占用时间长短,与溪隐府项目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何时开始销售、房屋定价、营销策略等因素有关,属于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风险。故远东置业主张中建一局赔偿资金延长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已超出中建一局签订合同时可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赔偿范围,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6)中建一局赔偿被强制退场时远东置业多支出费用损失467700元

  宜兴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要求中建一局撤离施工现场,中建一局拒不执行生效裁定,导致被依法强制撤场,由此给远东置业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中建一局撤场后,施工现场即由远东置业控制,故远东置业主张中建一局赔偿施工现场安保人员工资损失69300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远东置业主张其委托第三方对中建一局遗留物进行了拆除、搬运、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应由中建一局承担。为证明其主张,远东置业提交了与江苏卓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喜庆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撤场拆除及后续清理施工合同”、“撤场搬运服务合同”及已实际支付费用的银行转账凭证、发票等证据。中建一局虽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涉案工程规模较大,远东置业主张需要对中建一局撤场后遗留物进行拆除、清理、搬运具有合理性。故对远东置业主张的拆除及清理费362300元、搬运费89100元共计4514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7)中建一局退还远东置业超付工程款70466005.36元

  远东置业在该项反诉请求中,要求中建一局扣减多层区和别墅区石材幕墙修复费用、高层区石材幕墙修复费用、案外人增加修复费用、远东置业自行修复费用、总包管理费扣款、施工管理罚款、项目经理不在岗违约金、工抵房税金、竣工验收资料费、工程未达优质工程罚款。对此,一审法院作如下认定:

  ①多层区、别墅区石材幕墙修复费用117057905.14元。如前所述,依据东南公司修复方案及标定公司修复费用,按中建一局70%、远东置业30%责任比例,远东置业主张扣减中建一局工程款63069973.3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已在确认工程款时扣减。

  ②高层区石材幕墙修复费用53821212元。远东置业没有对高层区石材幕墙质量申请鉴定,高层区石材幕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尚不确定。故远东置业要求扣减高层区石材幕墙质量问题修复费用,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一审法院不予理涉。

  ③案外人增加修复费用8270692元、远东置业自行修复费用3400870元。如前所述,远东置业提出的多层区、别墅区地下室等质量问题,经东南公司鉴定并出具修复方案,标定公司出具修复费用7090557.06元,对此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对有关质量问题整改情况,确定各自发生修复费用3545278.53元,并已在确认工程款时扣减。至于双方主张在标定公司修复费用之外,还对有关质量问题进行了整改,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一审法院不予理涉。

  ④总包管理费扣款8614723.45元。依据补充协议约定,远东置业按月对总包管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当月报送给中建一局,但远东置业未提交对中建一局按月考核的结果。从远东置业提交的证明总包管理混乱的工作联系函内容看,仅少数工作联系函涉及管理方面的罚款,大部分工作联系函中无明确的罚款数额,监理单位出具的罚款通知单上无人员签名;对于逾期整改罚款,仅有罚款标准,没有中建一局是否逾期的相关证据印证。故远东置业主张总包管理费扣款8614723.45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⑤施工管理罚款4159849元。从远东置业提交的工作联系函内容看,2011年11月7日、2012年3月15日、2012年11月5日工作联系函中涉及施工管理罚款的内容,与前述总包管理费的扣款内容相重复。远东置业主张施工管理罚款的标准、数额均没有合同依据,其他工作联系函中大部罚款事由均属于及时性的,即便属实,最迟亦应在同期支付进度款时一并予以扣除。故远东置业要求在结算工程款时扣减,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⑥工程未达优质工程罚款200万元。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10.1款约定:“工程质量等级合格,确保优质结构工程,其中二幢高层确保扬子杯。”如前所述,高层区已通过竣工验收合格,远东置业没有提交其将二幢高层参加优质工程评奖而未获得扬子杯的相关证据。故远东置业主张罚款200万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⑦工抵房款税金3584480.75元。远东置业主张施工期间其与中建一局签订工抵房协议或中建一局代材料商签订工抵房协议,从收入、成本两方面考虑,均存在需要缴纳25%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故中建一局应承担25%企业所得税税额3584480.75元。但从远东置业提交的相关工抵房协议内容看,并无有关交纳25%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约定,且相关协议涉及案外人,远东置业亦没有提交已实际缴纳税款的证据,故远东置业要求中建一局承担工抵房款税金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⑧竣工验收资料编制费392577元。

  远东置业主张由于中建一局不配合制作竣工验收资料,只能另找第三人进行资料编制工作,为此产生服务费用392577元,应由中建一局承担。中建一局作为总承包人虽有责任配合完成竣工验收资料整理、编制工作,但远东置业未提交中建一局不予配合的相关证据,远东置业自找第三人提供服务而发生的费用,不应由中建一局承担。故远东置业要求中建一局承担竣工验收资料编制费392577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远东置业反诉主张损失应认定为:100万元+5602465.40元+3477600元+451400元=10531465.54元。

  六、其他争议问题

  1.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鉴定,中建一局已完石材幕墙工程存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未按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等质量问题。故中建一局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反诉还是抗辩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四十四条关于“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的规定,远东置业主张在工程价款中扣减石材幕墙质量修复费用,可以抗辩形式提出。但依据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6.1款关于“项目经理每月26天在现场,无论何时离开现场均应与业主协商并指定合适的人选替代,否则每发生一次,承包商5万元的违约责任”的约定,远东置业要求中建一局支付项目经理不在岗违约金,应以反诉形式提出。故远东置业以抗辩形式要求扣减中建一局项目经理不在岗违约金1725万元,一审法院不予理涉。

  3.违约金与损失重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远东置业主张的工期延误违约金与逾期交房损失、增加监理费损失基于同一违约事实,远东置业要求中建一局全部予以赔偿,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虽然一审法院认定的工期延误违约金9227501.86元,与逾期交房损失和增加监理费损失共计9080065.4元相比,违约金略高于损失,但考虑到远东置业尚有未支付的逾期交房损失没有在本案中处理,故一审法院对远东置业主张的逾期交房损失和增加监理费损失予以支持,对工期延误违约金不予支持。

  4.诉讼费用负担

  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本案的受理费、反诉受理费,以请求数额支持多少负担;工程造价鉴定费,以申请鉴定数额支持多少负担;工程质量、修复方案、修复造价鉴定,以对造成质量问题过错大小负担;损失鉴定费,以请求赔偿数额支持多少负担。

  综上,一审判决:一、确认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远东溪隐府住宅小区施工合同》于2016年7月1日解除;二、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8710053.25元;三、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108710053.25元工程款利息,利率从2016年10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四、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损失3918979.53元;五、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损失10531465.54元;六、驳回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诉受理费1820074.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25074.9元,支持比例40%,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95044.94元,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30029.96元;反诉受理费1981761.45元(含保全费5000元),支持比例10%,由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83585.30元,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8176.15元。工程造价鉴定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多层区、别墅区、石材幕墙工程造价2065763.81元,鉴定支持比例70%,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19729.14元,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46034.67元;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石材询价费94300元,没有支持,由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4300元。质量问题、修复方案、修复造价鉴定费。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预交B、C区工程质量及修复方案鉴定费931556元,多层区、别墅区质量修复费用42044.9元,A、B区地下室工程质量鉴定费353200元,共计1326800.90元,按全部过错,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B、C区幕墙工程质量及修复方案鉴定费208520元,石材幕墙修复费用670000元,共计878520元,按3:7过错,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14964元,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3556元。损失评估费。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预交利息损失评估费480000元,全部没有支持,由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工期延误赔偿评估费500900元,支持7%,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5063元,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0270元。

  二审期间,远东置业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新证据四组。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第一组:1.与购房人戴建平签订的《补充协议》;2.银行电子回单;3.与路漫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4.银行电子回单。拟证明一审判决后,远东置业另行向溪隐府多层区业主戴建平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6万元,并就逾期交房系列纠纷支付律师费651656.33元。由于逾期交房系因中建一局工期延误、恶意停工导致,该部分损失金额应由中建一局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是必然发生也是持续发生的。第二组:5.2020年8月12日《联系函》;6.2020年9月20日《联系函》及附件、《工程签证单》;7.2020年11月10日《工程签证单》;8.2020年12月28日《联系函》及附件;9.2021年3月18日《联系函》;10.2021年7月19日《联系函》及附图;11.2021年10月14日《工程签证单》。拟证明:一审鉴定报告涉及的质量问题(如渗漏水问题),中建一局虽进行了部分维修,但仍遗留大量质量问题没有修好,而且持续新增的修复点,均由远东置业委托第三方处理,该部分责任均应由中建一局承担。第三组:12.2022年7月22日《联系函》及附件;13.个别石材坠落的视频(附光盘)。拟证明:因案涉幕墙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已出现开裂、坠落等情况。第四组:14.《施工总承包(中建一局)管理职能相关规定》;15.《洑溪府工程管理指导书》(节选);16.工地例会签到表。拟证明:远东置业的总包管理费扣款、施工管理扣款、项目经理不在岗违约金等请求,均有合同、事实依据。其中证据3一审提交过,证据14、16一审提交过部分。

  中建一局质证称,第一组新证据真实性均无法确认。证据1戴建平的商品房合同是2015年6月25日签订,但是根据中建一局于2020年8月3日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拉取的已售房清单来看,在该时间点该房屋尚未销售,故合理怀疑该份证据是虚假证据。中建一局保全时远东置业并没有销售出去。证据3、4的律师费和本案无关。第二组新证据部分无原件,部分系远东置业单方制作,故对其真实性不认可或无法确认。证据5-11均在一审判决生效前形成。中建一局认同一审判决第98页第三项的判决内容及土建部分的质量问题,在标定公司修复鉴定范围内的已解决,对于之外的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且非二审新证据,不属于法院应适用的新证据的范围。第三组新证据部分无原件,部分系远东置业单方制作,且中建一局未见过现场,故对其真实性不认可或无法确认,对证明内容也不认可。第四组新证据中,认可证据14的真实性,但无法得出所涉及的各条款如何在本案中进行适用,以及违约金如何进行计算,故中建一局认为与本案无关。证据15无原件,系远东置业单方制作,真实性不认可。证据16无原件,真实性不认可,中建一局认同一审判决第99-101页,关于该项争议应以反诉的形式提出,本案中应不予理涉。

  金飞幕墙质证称,同意中建一局的质证意见。关于第三组证据,金飞幕墙认为案涉工程高层区2014年就验收投入使用,多层、别墅区在2019年验收已投入使用,考虑到时间性,即使远东置业证明内容是真实存在的,从责任认定角度来看,无法完全推定石材松动、有东西掉落,是施工方的施工质量责任所导致的。

  本院认为,关于远东置业提交的证据3一审提交过,非新证据。证据15、16一审部分提交过,仍无原件,本院对真实性不予认定。证据1中建一局已提供否定该证据真实性的证据材料,该份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4、7、11均无原件,真实性无法认定。证据5、6、8、9、10、12均系远东置业单方制作,且所附附件或快递单均无原件,真实性无法认定。关于远东置业提交的新证据13、14,中建一局、金飞幕墙对新证据真实性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否定上述证据真实性的线索或证据材料,本院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证据13仅能证明案涉幕墙出现开裂、坠落等客观情况,而幕墙工程完工竣工验收交付至今已久,后续维护保养是否到位亦是出现该情形的影响因素,该证据无法证明出现开裂坠落系施工所致,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证据14的证明力问题本院将结合在案证据综合分析评判。

  二审查明,根据一审中2021年11月5日听证笔录,中建一局自认,37个批次的审核进度款共653536111元;根据远东置业2016年1月5日向中建一局发出的《关于工程款支付事宜的回函》,当时已实际支付627366898.75元。远东置业代为支付的农民工工资81224018元中,截止2016年2月5日当日,已支付40075900.5元。另根据一审中2018年1月12日质证笔录,中建一局、远东置业双方确认高层区结算金额为443440955元。

  二审另查明,根据远东置业提交的2014年12月26日《建设工程监理补充合同》,约定补充监理费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按11.2万元/月计算,2015年3月1日起按8.4万元/月计算,暂定10个月;2016年6月10日《建设工程监理补充合同》约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按7.2万元/月支付监理费用,工期按实结算。远东置业提交自行制作的支付监理费用付款凭证显示,截止至2017年1月,远东置业监理费合同金额6856000元,本期支付2016年10月-12月监理费,截止本次累计付款4846240元,截止本次请款付款比例达到70.69%。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审理的焦点问题是:一、一审判决关于总承包合同解除的原因、责任认定是否适当?二、一审判决关于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和责任分担是否正确?三、一审判决关于远东置业应付工程款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四、一审判决关于远东置业赔偿中建一局损失的认定是否正确?五、一审判决关于中建一局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等认定是否正确?六、中建一局是否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远东置业应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关于一审判决对总承包合同解除的原因和责任认定是否恰当问题

  关于工期延误的原因及补充协议签订之前的违约责任一审已有详尽论述,二审不再赘述。

  中建一局上诉称,高层区结算款应单独支付,并按合同有关保修金的约定支付至92.5%,故而远东置业存在延期付款,双方均存在违反合同行为,一审认定中建一局承担责任比例不当。就此本院认为,从总承包合同整体内容来看,第11条支付约定是针对全部工程的,其中⑤关于竣工结算后支付比例,即明确是在承包商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竣工情况下适用,故而⑥工程保修金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至承包商竣工结算总价的92.5%”也应当认定是对整体工程保修金的支付约定,在后续2014年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就高层区的结算、保修金返还等问题双方也并未重新单独约定;中建一局提出只有高层区完成竣工验收,系因远东置业存在施工许可证办理延迟等原因导致,但根据一审查明事实,仅别墅区的施工许可是2014年5月取得,其他单体工程施工许可取得均在2012年之前,且2014年4月双方签补充协议时中建一局也明知别墅区施工许可尚未取得,仍约定别墅区2014年6月30日前主体封顶,故相应主张不能成立;中建一局又称远东置业回函中有支付高层区92.5%保修款的意思表示,经查,2016年1月5日远东置业在向中建一局发出的关于工程款支付事宜的回函中表示“高层区结算争议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正在调价,准确数据在双方配合情况下2016年1月15日前能够完成”,从中不能得出中建一局所主张的含义;中建一局还称月进度产值系分项批核,但其提交的产值统计表、付款申请报告中,仅有个别文件按照高层区、别墅区等申报批核,其余报请包括土建、幕墙、消防等项目。故中建一局主张工期延误原因系远东置业未按92.5%比例支付高层区结算款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远东置业上诉称,即便其存在付款不及时的轻微违约行为,但不足以导致工期延误或停工,其就工期延误并无过错,不应承担相应责任,中建一局应对工期延误负全责。就此本院认为,在2016年1月5日远东置业《关于工程款支付事宜的回函》中,确有“2015年12月底经甲方审批的应支付工程款合计634325878元,已经实际支付627366898.75元”的记载,一审认定远东置业存在进度款迟延付款的违约行为并无不当。远东置业在2014年4月补充协议签订后进度款支付仍然存在少量付款延期情形。2015年8月26日中建一局以远东置业迟延支付进度款为由的第一次停工,根据总承包合同13.2条约定,工程师收到承包人以发包人延迟支付为由发出的确认工期延误报告后,14天未予确认视为顺延工期。因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即视为不顺延,故此时中建一局的停工是符合总承包合同第26.4条约定的,第一次停工2015年8月26日至2015年9月11日远东置业支付欠付进度款期间17天,应计为远东置业违约行为导致的工期延误期间。2015年12月25日中建一局第二次停工时远东置业也同样存在进度款欠付情形,至2016年2月5日远东置业以代付农民工工资方式超付进度款,延误工期43天应作为远东置业迟延付款导致的工期延误期间。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竣工时间至合同解除2016年7月1日为工期延误期间。远东置业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期间为2015年8月26日至2015年9月11日、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2月5日。根据上述停工时间与工期延误时间比例,本院就工期延误双方各自责任比例酌定为:中建一局承担90%的责任,远东置业承担10%的责任。一审认定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均存在违约行为并无不当,但没有查明各自违约行为对工期影响的具体事实具体期间,对双方就工期延误的过错没有进行责任划分,而在具体认定损失时又按照7:3的责任比例,一审说理不当,应予纠正。

  2015年底中建一局再次以工程款支付延期为由停工后,从2016年2月开始,远东置业已经开始以代付农民工工资的方式继续支付进度款8000余万元,并最终实际超付审核确定的进度款。中建一局停工时虽然符合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26.4条“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但在远东置业已经超付进度款后仍不恢复施工,并于2016年4月函告远东置业停止工程现场供电,禁止无关人员入内,以实际行动拒绝履行合同,原审认定其两次停工构成违约、最终构成根本违约,应就合同解除承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

  二、关于一审判决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和责任认定是否正确问题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为保证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竣工验收有严格规定,工程要通过竣工验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表明承包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合同解除后,在中建一局配合下,案涉工程在诉讼中已通过远东置业组织的竣工验收,应推定案涉工程并非不合格工程。当然,即便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仍应承担质保责任,补充协议中双方也约定,“无论甲方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或验收,均不解除乙方对自己承包工程(含总承包管理范围内对所有分包)的质量所负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可见,针对承包人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首先应当由承包人承担修复义务,只有在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等情况下,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抗辩或反诉,才能得到支持。

  (一)关于土建安装工程质量问题的修复费用问题

  一审中,根据远东置业申请,经双方选定,一审法院委托鉴定单位东南公司就土建安装已完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A、B区公共地下室部分存在较多质量问题。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东南公司亦出具修复方案,标定公司就修复费用作出鉴定意见。

  关于土建安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修复造价,远东置业提出抗辩,要求从工程价款中对修复费用予以扣减,中建一局亦认可其该部分施工确实存在鉴定意见所反映出的质量问题。在诉讼过程中,中建一局及远东置业、案外人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对上述土建安装质量问题均进行了维修。双方也认可维修界限难以区分,均同意在标定公司鉴定维修造价基础上,协商承担修复比例。可见,中建一局实际接受在工程造价中减少其未修复部分的方案。就此本院尊重双方当事人对该部分争议解决方式的意思自治。本院认为,中建一局本身就质量缺陷负有维修义务,其自行维修费用应自己承担,故主张应按鉴定修复造价的75%计算其已发生的修复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诉讼中远东置业发生的修复费用,因已经无法查明各自施工节点,区分各自修复费用,一审酌定中建一局承担鉴定出的修复费用中的3545278.53元,可从相应工程造价中扣除并无不当。远东置业上诉称原审错误认定8270692元为案外人恒大公司支出,经查,远东置业提交恒大公司对外委托维修合同、结算单,上述证据显示对外委托维修的主体为恒大公司,并非本案当事人,一审认定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并无不当。

  远东置业又称一审未对第SF201910168号质量鉴定意见进行修复造价鉴定。经查,第SF201910168号质量鉴定意见系A、B区地下室补充工程质量鉴定,2019年7月24日,远东置业出具情况说明,表示根据中建一局的提议,双方一致同意由中建一局安排人员进场对远东置业提出的上述质量问题进行修复,费用由中建一局自行承担。可见远东置业一审中已经同意就第SF201910168号质量鉴定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中建一局维修的纠纷调处方案,一审对该部分质量问题不予处理,并无不当。

  (二)关于幕墙修复造价是否应当从幕墙工程造价中予以抵扣的问题

  一审法院根据东南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幕墙工程存在四项工程质量问题,即观感色差不美观、石材厚度不达标,钢构件锈蚀及焊接部位未防腐处理,钢构件连接构造角码未设置加强肋,并认可东南公司全部拆除重做的修复方案,并采纳标定公司提出按照市场价格认定重新购置石材价格作为修复造价的意见,从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

  就此,本院认为,首先,关于幕墙是否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颜色基本一致、无明显色差”的质量问题。石材色差属于外观指标中的一项,色差是否明显的评判不同于隐蔽工程,验收后即不可重现,案涉工程已经通过远东置业组织的五大主体竣工验收,应视为包括发包人在内五大主体均认可外观色差,远东置业在接受工程后再次提出外观观感问题,缺乏诚信,一审以该项鉴定意见推翻当事人竣工验收时对外观的认可,理据不足。

  其次,关于石材厚度应该采用的标准问题,根据《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一审中鉴定机构东南公司采取抽查方式对石材厚度进行质量鉴定,认定合格率仅为35%依据的《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GJ32/J124-2011)为江苏省地方标准,该标准发布公告明确“其中,第3.1.4、3.1.6、3.1.7、4.1.2、4.1.4、5.1.6、5.1.7、6.1.3、6.2.5、6.2.7(1)条为强制性条文”,而其中涉及石材幕墙工程的8.1-8.8条不在上述强制性条文之列。认定合格率64%所依据的《建筑幕墙》(GB/T21086-2007)属于推荐性国家标准。石材幕墙协议约定“石材厚度验收标准:厚度标准25㎜,允许范围正负2㎜,石材长度、宽度严格按图纸要求,质量验收严格按国家验收标准执行”。案涉工程已经经过竣工验收,应视为质量验收已经符合国家验收标准,一审判决以石材厚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为由认定该项施工不合格,查明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再次,关于钢构件连接构造角码未设置加强肋的问题,一审中鉴定单位东南公司以其鉴定时使用的JD01、JD02、JD03节点详图为通用图纸,图中所有角码均有加强肋为由,认为该项施工不合格。中建一局上诉主张其提交若干节点详图中,有要求安装加强肋也有未安装加强肋的部位。经查,东南公司一审中已回复一审法院“现场打开检查的部位可以依据JD01、JD02、JD03节点详图以及其余有加强肋设计要求的节点图”,可见,鉴定单位亦未否认存在不需要有加强肋的施工位置,一审判决径行认定该项施工质量不合格,依据不足。

  最后,关于是否存在钢构件焊接部位防腐处理施工质量问题。鉴定单位认为钢构件锈蚀并非自然形成,与焊缝底部已被破坏的镀锌层没有做防腐处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建一局提出相关技术规范、验收规范仅规定焊缝处应进行防腐处理,事实是焊缝处均进行了防腐处理,只是焊缝背面未进行防腐处理导致背面锈蚀的上诉理由无法推翻鉴定意见。

  如前所述,只有合格工程才能经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等同于工程不合格。案涉工程2019年10月29日竣工验收合格,远东置业已经接受工程并已投入使用,同年12月25日即向一审法院提出质量鉴定申请,并在一审法院询问是否由施工方维修时,拒绝分包商金飞幕墙公司进行维修;二审庭审中就本院询问是否曾在保修期内要求施工方维修表示庭后核实但未作回复,就合议庭询问是否会按照修复方案全部拆除时回避问题,拒绝表态;二审庭审结束3个月后,又函告本院称“一、坚持认为幕墙存在质量问题的责任全部在于中建一局,中建一局应当为此承担全部责任,一审认定中建一局仅需承担部分责任,远远不足以弥补远东置业的损失。二、如果法院支持全部拆除主张,远东置业承诺全部拆除,但因幕墙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是中建一局,幕墙拆除后的残值应当作为中建一局给远东置业的赔偿,中建一局无权再主张残值,该种情况下,远东置业承诺承担后续全部与幕墙质量安全相关的责任。三、如法院认为上述方案不可行,也可以由中建一局负责全部拆除和修复,修复范围包括多层区、高层区和别墅区,但中建一局必须出具详细并经远东置业认可的修复方案,并最终必须通过远东置业的验收,后续与幕墙质量相关的责任亦由中建一局承担。”从上述情况来看,远东置业主张在工程价款中扣除幕墙修复费用理据不足,一审判决在远东置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施工方组织维修的情况下,径行判令中建一局和远东置业按照过错比例承担维修费用,与司法解释规定不符,应予改判。中建一局上诉主张不应减少工程价款63069973元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但其依法依约应履行的维修义务不因此免除。

  三、关于一审判决就远东置业应付工程款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问题

  (一)关于中建一局已完成工程造价的认定问题

  关于中建一局上诉主张的以下工程争议造价:

  1.多层区商品砼运距超过5公里增加运费409784元。因中建一局仅向鉴定机构提交运费小票,但未能提交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运距超过了5km,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2.多层东区顶板防水工程284906.12元及保护层工程104125.09元,共计389031.21元。因中建一局未能提交已完工的充分证据,一审判决支持远东置业诉请,扣减389031.21元并无不当。

  3.支护工程180米长度费用460140.58元。因中建一局未能提交已完工的充分证据,一审判决支持远东置业诉请,扣减支护工程180米长度费用460140.58元并无不当。

  4.预拌砂浆与自拌砂浆的差价4857540.58元。远东置业主张中建一局未使用预拌砂浆并提供供应商出具的说明等证据,中建一局主张其分包公司使用的是预拌砂浆,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中建一局不能提供证明其全部使用预拌砂浆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支持远东置业诉请,扣减20239.75吨预拌砂浆与自拌砂浆的差价造价4857540.58元并无不当。

  5.关于石材幕墙8%管理费、自施工1%管理费。中建一局上诉主张,一审判决不予支持春节后至中建一局退场时,远东置业另行发包金飞幕墙工程量7052538.92元对应的自施工管理费36598.37和石材幕墙管理费325636.98元,共计362235.35元,但该扣减期间中建一局仍提供了总包管理,根据补充协议远东置业另行发包应支付中建一局结算额5%的总包管理费,故远东置业应另行支付中建一局352626.95元的管理费,与上述扣减金额相当。本院认为,金飞幕墙施工期间中建一局未进行总包管理,故一审判决扣减该部分费用并无不当。远东置业另行发包金飞幕墙系中建一局违约停工所致,中建一局再行主张该部分的总包管理费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6.龙骨型材10951020.68元。中建一局上诉主张幕墙工程造价中的图纸外施工部分龙骨型材10951020.68元应予支持。经查,该部分工程量在钢骨架施工图纸中确未反映,中建一局亦未提交变更签证证实存在图纸外施工,一审不予支持该项费用并无不当。

  7.关于高层区造价是否存在笔误。根据二审查明事实,中建一局、远东置业双方确认高层区结算金额为443440955元,一审判决认定为443409702元存在错误,差价31253元应当计入工程价款。

  关于远东置业上诉主张扣减的争议工程造价:

  1.总包管理费(5%)和自行施工管理费(1%),以及石材幕墙总包管理费(8%)和自行施工管理费(1%)。远东置业上诉主张根据合同约定,不能未经考核即视为合格且事实证明中建一局管理不合格,故该部分费用不应支持。经查,补充协议中4总包管理费(5)约定“……总包管理费甲方按月考核,考核结果当月报送乙方……”。《施工总承包(中建一局)管理职能相关规定》第3.10(6)条约定“业主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总承包管理职能进行考评,总承包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业主有权进行处罚并根据实际情况单方面(附上平时检查照片即可,无需总承包认可)扣减总包管理费率”。可见,远东置业作为甲方应履行考核职责,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对中建一局施工进行了约定的考核,一审判决支持上述费用并无不当。远东置业又称其发现石材幕墙工程自施工管理费计费基数错误,但一审鉴定程序中未提出过该项异议,二审中也未举证证实或提供计算依据,以上理由本院均不予采信。

  2.地下室砖胎模厚度1434102.22元。因双方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施工情况,且砖胎模部分系隐蔽工程,现场已无法核实。关于土方开挖30cm厚度1444964.23元,远东置业虽然提交了中建一局以机械开挖的现场照片,但鉴定人员亦提出,根据实际情况存在部分人工开挖的可能性,一审判决根据鉴定机构结合实际施工经验所做鉴定意见对上述费用予以按比例酌定,兼顾双方利益,应予维持。

  3.水电安装、消防部分因界面争议而产生的增加造价2661519.05元。因鉴定程序中,双方未就水电安装、消防工程量达成一致,但并未重新共同确认施工界面。一审判决采信标定公司依据恒泰咨询公司出具的退场界面为依据重新鉴定了水电安装、消防部分造价,在原鉴定金额基础上增加水电安装造价2096786.37元,增加消防造价564732.68元,并无不当。

  4.土建安装签证费用617978.18元。虽然中建一局提交该部分签证单仅有监理签字,但监理系受发包人委托监督管理工程施工,其对工程量的签字确认应当属于监理责任范围。远东置业未提交反驳证据否定该部分工程量存在,故一审判决对相关签证单的结算效力予以确认并无不当。

  5.基坑支护(高层区)工程造价4243690.81元。关于高层区基坑支护与多层区基坑支护是否存在重合的问题,标定公司鉴定人已在一审听证中明确答复“基坑支护高层区和多层区没有重合”,且远东置业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多层区与高层区基坑支护工程存在重合部分,故一审判决对中建一局主张的该部分费用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6.关于石材平板计价标准问题。石材幕墙协议明确约定石材品种由发包人选定,且远东置业也认可其到新疆实地考察确认样品,现远东置业要求调低石材平板价格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7.关于石材线条造价争议问题。远东置业所提异议涉及加工安装的施工问题,鉴定机构明确回复超出鉴定范围,建议质量鉴定,并按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计价,对石材线条价格,亦已参照面板间隔比例增减,一审对其异议未予采信并无不当。远东置业请求就上述工程造价予以改判,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保修金的处理

  远东置业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3%保修金约定因合同解除而终止履行,未审先判,该保修金也不是质量保证金,不应提前返还。经查,我国实行强制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即便合同解除,承包人仍应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保修义务,合同解除不影响保修金条款的效力。一审对此说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30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至竣工验收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作为保修金,保修责任按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期。”该保修金实际系工程质量保证金,总承包合同未明确约定具体返还期限,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自竣工验收之日满二年返还。案涉工程2019年10月29日竣工验收认可工程合格,一审判决作出时已满二年,一审判决保修金应全部返还并无不当。

  (三)关于已付工程款数额的认定

  远东置业上诉主张2000万元应为已付进度款,与其在一审庭审中自认为退还履约保证金矛盾;主张100万元亦为进度款,与其一审自认系招标保证金亦相矛盾,相应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主张垫付水电费35123.9元应从工程款扣除,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四)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

  远东置业上诉认为应自2019年10月29日竣工验收之日而非2016年10月12日中建一局离场之日起算。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以合同解除后,中建一局公司撤场、远东置业接收工程之日起计算利息,符合双方利益,并无不当。从一审已查明事实来看,远东置业实际超付进度款,中建一局主张2016年10月12日前因逾期支付进度款而产生的利息,本院亦不予支持。中建一局上诉主张利息止付时间应为远东置业实际付清之日而非判决生效之日,一审确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工程总造价中幕墙修复费用不应扣除,高层区造价认定有误,工程总造价应为:一审认定工程造价821060970元+扣减幕墙费用63069973.3元+高层区笔误差额31253元=884162196.3元。远东置业尚需支付中建一局工程款为工程总造价减去已付款:884162196.3元-712350916.75元=171811279.55元。

  四、关于一审判决中远东置业赔偿中建一局损失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

  中建一局上诉认为原审遗漏标定公司《中建一局索赔造价鉴定报告的说明》,与一审判决所载事实不符,该说明中钢筋材料加价,职工薪酬、现场经费一审以与远东置业无因果关系为由不支持。如前所述,远东置业应承担10%的工期延误责任,故改判确定远东置业赔偿中建一局损失:(15551506.07元-2488240.97元)*10%=1306326.51元。

  五、关于一审判决对中建一局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等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

  (一)中建一局上诉中的争议部分

  1.增加监理费支出损失。中建一局上诉提出增加监理费用中,撤场后至竣工验收期间不应其承担,就此本院认为,因中建一局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监理费用因工期延误和合同解除而持续发生,合同解除后发生的监理费用系其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延续,属于中建一局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损失,一审判令其根据过错承担此部分责任,并无不当。中建一局称2015年1月之前监理费用因双方就补充协议签订前责任已经实际互不追究而不应其承担的上诉理由,以及2019年10月29日竣工验收后监理费用不应其承担的上诉理由,具有事实依据,故中建一局应承担增加监理费用损失的发生期间应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29日竣工验收。其中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1日,中建一局应就工期延误违约承担90%的增加监理费,2016年7月1日至竣工验收,中建一局应就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担全部增加监理费。根据远东置业提交的证据,截止2016年12月,监理费合同金额6856000元,累计付款4846240元,付款比例达到70.69%。远东置业未提交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实际支付增加监理费的相关证据,中建一局目前应承担的增加监理费用为[(112000元*2+84000元*10+72000元*6)*90%+72000元*6]*70.69%=1257150.96元。远东置业尚未支付的增加监理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向中建一局主张。综上,改判中建一局承担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远东置业增加监理费支出1257150.96元。

  2.关于中建一局承担70%逾期交房损失。中建一局上诉称不应承担70%过错比例,但无具体理由,且在答辩中表示认可远东置业损失金额8003522元,过错比例同意法院裁决,故中建一局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远东置业主张中建一局承担退场后逾期交房损失,以及要求本案解决尚未发生的逾期交房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如前所述,中建一局应承担90%的工期延误责任,故改判中建一局承担逾期交房损失8003522元*90%=7203169.8元。

  3.拆除及清理费362300元、搬运费89100元共计451400元。宜兴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要求中建一局撤离施工现场,中建一局拒不执行生效裁定导致被依法强制撤场。案涉工程规模较大,远东置业主张该费用具有合理性。中建一局上诉称远东置业付款凭证总金额240650元,其他损失未实际发生。经查,远东置业提交了与江苏卓易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宜兴市喜庆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中建一局上述理由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二)远东置业上诉主张以下应由中建一局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部分

  1.关于未及时发放工人工资违约金的处理。远东置业上诉称合同对出现违约情形如何处理有明确约定,就此本院认为,该约定将工人自行主张权利的后果约定由中建一局承担,缺乏正当性,考虑到远东置业存在进度款支付迟延的违约行为在先,一审判决予以酌定,较为公平。远东置业还称法院无权主动调低违约金,经查,中建一局一审中虽未直接请求调整违约金,但提出了违约金不应支持的抗辩主张,应视为包含了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意见,故一审法院对违约金予以调整并无不当。

  2.关于尚未发生的逾期交房损失,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3.关于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不属于中建一局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且开发商开发经营活动中的投融资风险不应转嫁承包人承担。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4.关于增加的监理费用问题,过错责任比例问题不再赘述。

  5.关于逾期提交工程资料问题,远东置业撤回了相应反诉请求,且诉讼中中建一局已经提交相应资料配合竣工验收,一审判决未予评判并无不当。

  6.关于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违约金问题。违约金属于反诉请求范围,远东置业仅在答辩意见所列表格中包括了该项数额,但一审庭审和变更反诉申请书中,反诉请求第三项均明确表述为“在中建一局不能按照鉴定修复方案对案涉幕墙工程进行修复,请求判令中建一局退还远东置业超付的工程款70466005.36元”。一审法院未作为反诉处理并无不当,远东置业可另行主张。

  7.关于退场费用安保人员工资69300元,远东置业提交证据中仅有安保公司单方出具的支出明细,且写明为法院清场后物资堆场场地安保工作,不足以证明是为看管中建一局遗留材料的支出。

  此外,关于反诉请求第三项中所谓退还超付款项涉及到的具体请求是否应当支持等问题:高层区的幕墙工程质量问题,如前所述,主张扣减相应工程款不应得到支持;施工罚款4159849元,即时性罚款未在进度款过程中扣减,结算时提出,一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工程未达优质工程罚款200万元,远东置业作为发包人系申请义务人,未就客观上不具备申请条件进行举证;关于工抵房税金,未实际发生;关于竣工验收资料编制费,未提交中建一局不配合的证据。以上上诉理由本院均不予以采纳。

  综上,改判确定中建一局赔偿远东置业损失:1000000元+7203169.8元+1257150.96元+451400元=9911720.76元。

  六、关于中建一局能否就其承建的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谓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已竣工或者未竣工的工程,经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相关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后作出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结论的事实。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可推定工程质量符合正常使用标准。诉讼中通过鉴定发现存在可修复的部分质量问题,并不意味着该工程属于不合格工程。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进行修复属于承包人的保修责任,不影响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和享有。幕墙工程属于案涉工程的分项工程,案涉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多年,在施工人表示愿意维修的情况下,发包人拒绝维修,一审判决以幕墙工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为由,认定案涉工程不合格,进而认定中建一局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正确,但关于工期延误责任认定、幕墙工程修复费用扣除、优先受偿权等问题说理不当,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初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初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三、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71811279.55元;

  四、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171811279.55元工程款利息,利率从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计算;

  五、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损失1306326.51元;

  六、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损失9911720.76元;

  七、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溪隐府住宅工程在171811279.55元范围内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驳回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中,本诉受理费1820074.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25074.9元,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30029.96元,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95044.94元;反诉受理费1981761.45元(含保全费5000元),由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48071.5元,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689.95元。

  关于工程造价鉴定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多层区、别墅区、石材幕墙工程造价2065763.81元,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09729.14元,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56034.67元;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石材询价费94300元,没有支持,由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4300元。

  关于质量问题、修复方案、修复造价鉴定费。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预交B、C区工程质量及修复方案鉴定费931556元,多层区、别墅区质量修复费用42044.9元,A、B区地下室工程质量鉴定费353200元,共计1326800.9元,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B、C区幕墙工程质量及修复方案鉴定费208520元,石材幕墙修复费用670000元,共计878520元,由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关于损失评估费。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预交利息损失评估费480000元,由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工期延误赔偿评估费500900元,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0810元,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09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726元,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12671元,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880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金 悦

  审 判 员 汪 军

  审 判 员 李晓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丁 鹏

  书 记 员 王 婷

  书 记 员 邱金坤

胡焱杰律师:18602885333 huhuonline@163.com
胡孟宁律师:13882188933 hml-lsh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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